其一、贷款早就还清了,认股权却还在

结论先行:认股权协议是跟借款合同并列的一份独立合同,贷款还清不等于认股权作废,它什么时候失效,只看协议里写的行权期限。
假设有家做工业视觉检测设备的科技公司,成立六年,去年营收七千万元,利润刚够打平。两年前拿过一轮A轮,投后估值五亿元,创始人持股百分之五十二。新一代产品要量产,备货和产线加起来缺两千万元。
创始人不想这个时候融B轮:订单还在爬坡,估值谈不上去,现在融等于贱卖。公司没有厂房土地可以抵押,一家银行给了一个方案:三年期信用贷款一千五百万元,利率跟普通经营贷差不多,附带一份认股权协议。
协议是银行、公司和创始人三方签的,内容只有几页:银行指定的投资机构在授信有效期内,有权以增资方式向公司投入三百万元,价格按五亿元投后估值与下一轮融资价格八折两者取低;投资机构可以把这份权利转让给第三方。创始人算了一下,三百万元对五亿元估值,也就百分之零点六,就签了。
一年半以后,产品量产顺利,公司提前把一千五百万元还清了。又过了三个月,一家机构愿意按十亿元投前估值领投B轮。尽调清单发过来,其中一项是:请说明公司现存的全部期权、认股权和可转换安排。创始人这才想起那份协议,翻出来一看,行权期限写的是「至授信额度有效期届满之日」,授信还有一年多才到期。
贷款还清了,认股权却一天也没少。本质上,借款合同管的是钱怎么借怎么还,认股权协议管的是将来能不能按约定价格进来,两份合同各有各的期限。
其二、这种安排从哪来:投贷联动与「贷款加远期权益」

结论先行:认股权贷款属于广义的投贷联动,2020年国办发〔2020〕3号在全国推广「贷款加远期权益」,2022年起证监会批复了认股权综合服务试点。
2016年4月,原银监会、科技部、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允许试点银行以信贷投放与本集团设立的具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的股权投资相结合,用投资收益抵补信贷风险。那一轮试点是在限定地区、限定银行里做的。
2020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广第三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科技金融创新方面的头一项,就是支持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与专业投资机构、信托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合作,运用「贷款加外部直接投资」或者「贷款加远期权益」等模式开展业务,在全国范围推广。
国家发展改革委介绍广东的做法时,对「贷款加远期权益」的描述很具体:银行贷款的同时,借款人及其股东作出约定,让银行合作的投资机构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以约定价格受让约定数量的股权,或者增资扩股取得股权,之后择机转让,双方按约定比例分享溢价。按该介绍,2016年至2019年广东辖内银行用这两种模式累计服务客户129户、贷款48.41亿元。
认股权本身的流转,过去只能靠合同和私下找买家。2022年11月证监会批复同意北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认股权综合服务试点,之后上海、重庆也获批。证监会有关负责人2024年2月介绍,截至2023年底三家区域性股权市场累计完成认股权登记近100笔,涉及融资近9亿元。上海的试点平台截至2024年12月30日完成45单认股权确认登记,覆盖38家企业。
因此,这不是某一家银行自创的产品,而是有政策来历、正在从合同安排走向登记托管的一类融资工具。但规则层面至今没有一份统一的格式合同,条款怎么写,仍然要靠企业自己谈。
其三、为什么行权的不是银行,而是它指定的投资机构

结论先行:《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原则上不得向企业投资,所以认股权由银行集团的投资子公司或者合作机构来行使。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银行自己不能直接成为这家视觉检测公司的股东,所以协议里写的都是「银行指定的投资机构」。
这个指定的机构,可能是银行集团设立的有投资功能的子公司,也可能是跟银行合作的外部创投机构。对企业来说,差别在于将来坐在股东名册上的是谁、它会不会提出董事席位或者信息权、它退出的时候会把股权卖给谁。
这家公司的协议里,指定机构一栏是空的,只写了「由银行另行书面通知」,还约定这份权利可以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上海的试点平台2024年底落地的首笔认股权转让,就是银行把认股权转给了一家产业投资机构,价格参考平台估值系统出具的估值报告。
创始人真正担心的是后一种情形:如果这份认股权最后被转到一家同行业公司手里,它行权之后就成了股东,能看到公司的财务和经营信息。这一条签约时没有人提,到了B轮才发现,协议里既没有排除竞争对手,也没有给创始人留优先购买的权利。
其四、行权价和认股金额:最容易被一句公式带过去的地方
结论先行:认股金额通常跟贷款金额挂钩,行权价常见写法是按约定估值或下一轮价格折扣取低,没有统一标准,一句公式就可能决定老板让出多少股权。
这类协议里,认股金额一般跟授信额度或者贷款金额挂钩,行权价的写法大致有两种:一种是锁一个估值,比如按某个投后估值或者净资产的一定倍数;另一种是跟着下一轮走,比如按下一轮融资价格的某个折扣。有业内文章明确说,认股价格的设定规则和倍数市面上并无标准,主要靠谈判。
这家公司的协议写的是两者取低。签约时创始人只看到了「五亿元估值」这个数,觉得跟A轮持平,不吃亏。可B轮一旦按十亿元投前估值定价,八折是八亿元,两者取低就是五亿元,投资机构拿到的价格正好是B轮的一半。
三百万元按五亿元投后估值折算,大约是百分之零点六的股权。要是同样的钱按B轮价格进来,只能拿到一半左右。差出来的这部分,就是认股权的价值,也是创始人和其他老股东一起让出去的东西。
另一个被忽略的细节是认股金额的基数。协议写的是按授信额度一千五百万元的两成折算,而公司实际只提了一千二百万元,还提前还清了。有律师事务所的分析建议,把认股权的授予跟实际提款金额或贷款余额挂钩,按提款分批授予。当初如果这样写,认股金额能少一截。
其五、增资行权会碰到老股东:优先认缴权和反稀释条款
结论先行:认股权按增资方式行权,就要过公司法的增资程序,老股东的优先认缴权和A轮的反稀释条款都可能被触发,所以签约前就得拿到全体股东的书面同意。
行权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受让控股股东手里的老股,钱给创始人,公司拿不到钱,只稀释创始人一个人;另一种是增资扩股,钱进公司,所有股东按比例被稀释。这家公司的协议选的是增资。
增资就要过公司法。这家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按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增资本身还要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问题就出在这里。这份认股权协议只有创始人签了,A轮投资人没有签,也没有事先放弃优先认缴权。B轮尽调时,A轮投资人的意见是:按五亿元估值增资进来一个新股东,他们要按实缴比例行使优先认缴权,先拿走一部分。认股权持有方则说,协议约定的是全部三百万元。
再往下看A轮协议,里面还有一条反稀释条款:公司以低于A轮的价格发新股,A轮投资人有权调整。这次行权价正好等于A轮投后估值,没有触发。可如果当初行权价写的是净资产的某个倍数,算出来低于A轮价格,就会连带触发A轮的补偿,创始人要拿自己的股份去补。
所以前面提到的那份律师事务所分析也专门提醒,企业签认股权协议之前,建议跟现有股东沟通并取得同意,避免行权时触发其他股东的优先认缴权、反稀释权等安排,或者形成僵局。关键在于,这份同意要在签约那天拿到,而不是等行权那天再去求。
其六、下一轮投资人会怎么看这份认股权
结论先行:下一轮投资人会把未行使的认股权按完全稀释口径算进股本,常见要求是交割前行权或者放弃,不清理的话往往会压价。
B轮领投方的算法很直接:投前十亿元,是按完全稀释后的股本算的。所有已经授予、还没行使的期权、认股权和可转换安排,都要算进分母。这份认股权不清理,B轮投资人买到的比例就会被悄悄摊薄,他们不会接受。
领投方给了两个选项:要么在B轮交割前行权,按协议价把三百万元投进来,股权结构一次定清楚;要么由持有方书面放弃,公司给一笔对价。第三个选项是维持现状,但投前估值要相应下调,把认股权的价值从估值里扣掉。
持有方当然倾向行权,按五亿元估值进来,转身就是B轮价格的两倍。创始人最后接受了交割前行权,但把A轮投资人的优先认缴问题一并谈清楚:A轮放弃这次的优先认缴权,公司在B轮条款里给A轮保留了按比例跟投的权利。
还有一层是上市。按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拟上市公司股权要清晰,投资机构的对赌等特殊安排有专门的核查和清理口径;能在上市后继续实施的期权,一般只有面向员工的激励计划。外部机构手里悬着的认股权,实践中通常要在申报前行权或者终止。越早处理,谈判筹码越在企业这一边。
其七、签字之前,把这几条谈下来
结论先行:认股权贷款签约前,至少把行权期限、认股金额基数、行权价公式、行权方式、转让限制和老股东同意这几条写清楚,比事后在下一轮里补救便宜得多。
头一条是行权期限。写成「至授信有效期届满」还是「至贷款全部清偿」还是「至递交上市申请之日」,后果完全不同。能谈的话,把它跟贷款余额挂钩,贷款还清,认股权相应缩减或者终止;至少要约定公司提前还款时的处理办法。
第二条是认股金额和基数。按授信额度算还是按实际提款算,一次授予还是随提款分批授予。第三条是行权价公式。「取低」的写法要算一遍最坏情况,看会不会低于上一轮价格而触发反稀释;可以给行权价设一个下限,比如不低于上一轮投后估值。
第四条是行权方式。受让老股还是增资,钱给谁、稀释谁,要跟融资目的对上。第五条是转让限制。排除竞争对手及其关联方,给创始人或者控股股东保留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转让前书面通知。
第六条是股东同意。签约前拿到全体现有股东的书面同意,写明放弃这次行权对应的优先认缴权,并确认不触发各轮协议里的反稀释调整。还要留意,有业内文章提醒,约定由股东回购认股权的安排,可能被看作变相增加企业融资成本,写进合同之前要问清楚。
回到开头那家视觉检测公司。当初如果只能从两个条件里争取一个,你会先要「贷款还清认股权就终止」,还是先要「行权价不低于A轮估值」?对借钱的老板和对放贷的银行来说,这两条的分量可能正好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