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条款 FINANCING

拿专利去银行押一笔钱:押出去之后,哪几件事你就说了不算

没有厂房可押、又不想让出股权的科技企业,常会把手里的专利和商标拿去做质押贷款;但哪些专利押得出去、押出去之后还能不能许可和转让、年费断缴或者被人宣告无效会怎样、还不上钱时核心技术落到谁手里,才决定了这笔钱的真实代价
For asset-light technology companies, pledging patents and trademarks to a bank is a way to borrow without diluting equity. Using a hypothetical machine-vision company, this article walks through what the PRC Civil Code allows to be pledged and why the pledge only exists once registered, why patents held personally by the founder, co-owned with a university or close to expiry get rejected, why licensing or selling a pledged patent needs the lender's consent, how an unpaid annual fee or an invalidation ruling can wipe out the collateral, who may end up owning the core technology after a default, and how the pledge is examined in later financing and pre-IPO due dilig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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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企业以其依法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作为担保,向银行等机构取得借款的融资方式。按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和第四百四十四条,这类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转让或许可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它不稀释股权,代价落在三处:其一,押出去的专利在质押期内基本锁死,许可、转让、装进新架构都要银行同意;其二,年费断缴会让专利权终止,被宣告无效的专利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担保物可能凭空消失;其三,还不上钱时,质权人可以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核心技术可能落到同行手里。具体规则以正式文本为准。---

其一、没有厂房的公司,银行说:把专利押过来

其一、没有厂房的公司,银行说:把专利押过来

结论先行:没有厂房、没有设备可押、又不想让出股权的科技企业,手里那几项专利和商标,往往是它能拿去跟银行谈的主要东西。

假设有家做工业视觉检测设备的企业,成立七年,年营收一亿出头,净利八百万左右。厂房是租的,设备也不多,真正值钱的是研发团队和手里那批专利:几项发明专利、十几项实用新型,还有一个在行业里叫得出名字的注册商标。

去年它接到一个大客户的批量订单,交付周期拉得很长,先要备料、先要垫人工,算下来流动资金还差八百万。老板先找银行,信用贷款批出来的额度远远不够;又问了两家投资人,对方愿意投,但要的比例他觉得太高,为了一张订单让出十个点,他不甘心。

这时银行的客户经理提了一个方案:把公司的专利和商标拿来做质押,再加上老板个人担保,贷一笔一年期的流动资金。不少地方对这类贷款还有贴息或者风险补偿的政策,具体以当地文件为准。听上去不用抵房子、也不用动股权,他很快就答应了。

先把边界说清。该借钱还是该卖股权、应收账款怎么换成现金、设备怎么卖了再租回来,各有专门的讨论,本文不展开。这里只讲一件事:把专利和商标押出去换来的这笔钱,代价具体落在哪几个地方。

其二、登记了才算押上,而且不是每一项专利都押得出去

其二、登记了才算押上,而且不是每一项专利都押得出去

结论先行:质权从登记那一刻才成立;专利放在创始人个人名下、跟别人共有、剩余期限比贷款还短、年费没缴齐、已经有人提了无效,都会在登记关口被挡下来。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列举了可以出质的权利,其中一项就是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注意「可以转让」和「财产权」这两个限定:署名这类人身权利押不了,法律上不能转让的东西也押不了。

第四百四十四条接着规定,以这类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也就是说,这笔质押成不成立,不看合同签没签,看登记办没办。专利权的质押登记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按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发布施行的《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出质人与质权人要订立书面合同,再共同办理登记。

回到那家视觉企业。合同签完之后,财务以为事情办完了,没盯登记进度。结果登记材料被退回来补正,前后拖了几周,银行的放款也跟着往后压,而原材料的定金已经付出去了。对银行来说这是底线:登记没下来,它手里就只有一份合同,没有一个能对抗别人的担保。

还有一点值得先知道:专利的质押状态会记在登记簿上,外面的人查专利法律状态时看得到它已经出质。这一点后面讲融资尽调时还会用到。

银行和评估机构头一回过清单的时候,那家企业报上去的专利清单被划掉了将近一半。原因五花八门,但每一条都能在规则里找到出处。

最常见的是权属不在公司。好几项早年的专利,申请时图省事,挂在了老板个人名下。《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十一条列举的不予登记情形里,其中一种就是出质人不是专利权人。公司要拿去押,得先把专利转回公司名下,而转让本身要登记、要时间。

这里还牵出一个老问题。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在公司上班时做出来的技术放在老板个人名下,本来就埋着一颗权属争议的雷,押之前正好借机理顺。

第二类是共有专利。那家企业最核心的一项发明,是早年跟一所高校合作做出来的,专利证书上有两个专利权人。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共有的专利权出质的,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去高校走完审批流程,比整笔贷款的审批还慢。

第三类是期限。办法同样规定,债务履行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不予登记。专利法第四十二条写明,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几项快到期的实用新型,剩下的保护期比贷款期还短,直接出局。

还有两类更隐蔽:年费没有按规定缴纳,或者专利权已经启动无效宣告程序,也都在不予登记之列。前者往往是财务漏缴、系统没提醒;后者往往是跟同行打着专利官司,对方反手提了无效,而老板自己都没把这两件事联系起来。

其三、押出去之后,许可和转让都要银行点头

其三、押出去之后,许可和转让都要银行点头

结论先行:专利一旦出质,想许可给别人用、想卖掉、想装进新的上市架构,都要先征得质权人同意,拿到的钱还要先拿去还债。

这是很多老板签字时没读到的一句。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转让或者许可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把这句话落到了手续上:出质人没有提交质权人同意转让或者许可实施的证明材料的,登记机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也就是说,这不是银行事后找你算账的问题,而是你连转让和许可的登记都办不下来。

回到那家企业。贷款放下来半年,一家做海外市场的设备商找上门,想拿其中两项专利的独占许可,许可费一次付清,数目不小。老板很高兴,谈到最后才发现这两项正押在银行。去找银行,对方同意可以,但许可费要先打进指定账户,用来提前还款。

算下来那笔许可费几乎全被拿去还了贷款,公司手里的现金没变多,反而少了一块将来能继续谈的许可资源。老板这时才意识到,押出去的不只是专利,还有这段时间里拿专利做生意的主动权。

同样的问题会在重组时冒出来。假设公司在准备境外上市,要把专利从境内运营公司转到新搭的持股架构里,只要专利还押在银行,这一步就得先跟银行谈清楚:是提前还款解押,还是换一批担保物。时间表很可能因此往后拖。

其四、年费断一次、被人告一次,担保物就没了

结论先行:押在银行的专利并不会因此变得安全,年费没缴会让专利权提前终止,被宣告无效的专利视为自始即不存在,这两种情况银行都会按违约处理。

专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第四十四条规定,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专利押给了银行,缴年费的仍然是你。缴费提醒寄到老地址、经办人离职、财务以为银行在管,都可能让一项专利悄悄失效。

另一种风险来自外面。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规定的,都可以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第四十七条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假设那家企业贷款期间起诉了一个仿冒它检测算法的同行,对方应诉的头一个动作,就是对涉案那项实用新型提无效宣告。实用新型不经过实质审查就授权,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通常高于发明专利,这也是银行给它打的折扣明显更低的原因。

无效决定一旦下来,那项专利在法律上就像从来没存在过,押在银行的担保物也跟着没了。贷款合同里一般会写:担保物价值明显减少、灭失的,借款人要补充担保,否则视为违约、银行可以宣布提前到期。一个本来为了维权的诉讼,就这样绕回来变成了一场融资危机。

所以押出去的专利要有专人盯着:年费单独排一张台账,法律状态定期查一遍,打专利官司之前先想清楚,涉案专利是不是正押在银行。这些事不花什么钱,漏掉一次代价就很大。

其五、还不上钱的时候,技术会落到谁手里

结论先行:违约之后,质权人可以把专利和商标折价或者拿去拍卖、变卖优先受偿,而对一项行业专利真正肯出价的,往往就是你的同行。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银行要的是钱,不是专利,它会想办法尽快把专利变成钱。

问题在于,一项工业视觉领域的专利,外行人看不懂也用不上,真正愿意出价的只有同一个赛道的人。假设那家企业的订单回款出了问题,贷款到期还不上,押出去的几项核心专利进入变卖程序,买走它们的,很可能正是那个被它起诉过的对手。

商标的情况更微妙。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主商标一旦被处置,同一类别里那一串近似商标通常要跟着一起走,一个品牌家族可能整体易主。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有经验的老板押专利时会挑着押:押外围的、防御性的专利,把真正决定产品的那几项和主商标留在手里;实在要押核心专利,就把贷款金额和期限压到回款确定能覆盖的范围里。押什么,本身就是一个要算的决定。

其六、下一轮融资和上市尽调,会把这笔账翻出来

结论先行:知识产权质押不稀释股权,但它会出现在每一次尽调的清单上,核心专利押在银行,本身就会成为投资人压价或者要求整改的理由。

专利的出质状态查得到,投资人的律师做知识产权尽调时,会把全部专利的法律状态拉一遍:哪几项押在银行、押给谁、担保多少钱、什么时候到期。这一项查出来,接下来就会追问贷款合同、还款记录和有没有逾期。

在估值谈判里,这笔质押贷款会被归进有息负债。更敏感的是它压在核心技术上:投资人投的恰恰是这几项专利,结果发现它们在别人手里押着,最常见的要求是交割前解押,或者把解押写进交割后的义务里。

投资协议里也常有对应的约束。很多条款约定,公司对核心知识产权设定质押、许可或者转让,要经投资人委派的董事同意。先拿了投资人的钱、再想押专利贷款,就得先过这一关。

走到申报上市那一步,中介会格外关注主要专利的权属是否清晰、有没有权利限制。核心专利押在银行不必然构成障碍,但要讲清楚债务能不能按期偿还、有没有被处置的风险、对持续经营有什么影响。能在申报前解押的,通常会选择解押。

我们跟华尔街俱乐部有合作,接触过不少靠专利质押撑过订单周期的科技企业。后来在融资里被卡住的,问题多半不在押了专利,而在押的时候没人想过:这几项专利接下来还要拿去许可、拿去重组、拿去给投资人看。

其七、这条路什么时候该走,什么时候不该走

结论先行:知识产权质押适合拿来撑一张回款确定的订单,不适合拿来填一个还没找到原因的现金缺口,更不适合押上决定公司生死的那几项技术。

该走的情形有几个共同点:专利在公司名下、权属干净、剩余期限够长、年费齐全;拿到的钱投向一个有合同支撑的项目,回款时间对得上还款时间;押出去的是外围专利,或者即使押了核心专利,也算得清最坏情况下自己付不付得起。满足这几条,它确实比稀释股权划算。

不该走的情形同样清楚:拿去发工资或者还另一笔到期的钱;正准备把专利许可出去或者装进上市架构;核心专利正跟同行打着无效官司;或者老板心里明白,这笔钱一年后大概率还不上。这几种情况里,它换不来时间,只会把问题推到更难收拾的时点。

现在就能做的有这么几件:把全部专利和商标按权利人、到期日、年费状态、有没有共有人、有没有出质列一张表;个人名下的职务发明先转回公司;押之前想清楚接下来一年有没有许可、转让或重组的计划;贷款合同里把担保物减少时的补救期限谈清楚。

最后留一个问题。假设你就是开头那家视觉企业的老板,订单还差八百万:你是把那几项核心发明专利押给银行,还是接受投资人那个你嫌高的持股比例?如果是你,你会怎么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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