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条款 FINANCING

报表营收六个亿,尽调改成净额法只剩两亿:利润一分没少,估值为什么砍掉一半

同一笔生意,按总额法记是六个亿,按净额法记只剩两亿出头;利润一分没变,可投资人手里的市销率、增长率和毛利率全都跟着换了一套,于是估值、对赌和下一轮的叙事也一起换了。本文讲清收入该按总额还是按净额记由什么决定,尽调怎么把它翻出来,以及融资之前该怎么先自己算一遍
Many Chinese companies that run distribution, procurement-agency, ad-spend reselling, toll processing or marketplace businesses book the full value of goods passing through their hands as revenue. In financing due diligence, investors re-examine this under Article 34 of China's Accounting Standard for Business Enterprises No. 14 on revenue: does the company control the goods before they reach the customer? If yes, it is a principal and books gross; if not, it is an agent and books only the commission or margin. This article uses a hypothetical distributor and several anonymised regulatory cases to explain the control test, the business models most often restated, why valuation falls even though profit is unchanged, which documents diligence teams check, and how founders should compute a net-basis version before they raise mo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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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额法与净额法,是指企业确认收入时,按向客户收取的全部对价记收入,还是只按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差价记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第三十四条的判断标准是: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是主要责任人,按总额确认;否则是代理人,按净额确认。判断时要看三件事:是否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是否承担存货风险,是否有权自主定价。改成净额法,毛利和净利一分不变,但营收规模、增长率、毛利率和市销率会同时换一套,所以按收入给价的估值、写在营收上的对赌,都会被重新谈。具体适用以准则正式文本和审计意见为准。---

其一、营收六个亿,投资人算完只剩两亿出头

其一、营收六个亿,投资人算完只剩两亿出头

结论先行:同一笔生意按总额记还是按净额记,利润一分不变,但营收可能差出好几倍,而投资人给价用的正是营收那个数。

假设有家做电子元器件分销的企业,去年报表营收六亿,比前年涨了五成,净利两千万出头。老板拿着这组数去见投资人,按他自己的算法,一倍市销率,公司值六个亿,这一轮让出一成,要六千万。

尽调做到第三周,投资人的财务顾问把六亿拆开了。其中两亿是自营:公司自己跟原厂下单、货进自家仓库、压着库存,再按自己定的价卖出去,毛利一成五左右。

另外四亿是代采:客户指定品牌、型号和价格,公司跟原厂下单,货从原厂直接发到客户工厂,客户付款后公司再付原厂,中间加三个点的服务费。这四亿里,公司真正赚到手的是一千二百万。

顾问的意见很直接:代采这一块按准则应当按净额记。重算之后,营收是两亿一千二百万;前年同口径是一亿八千多万,增长率从五成变成一成多;毛利率从七个点跳到二十个点。利润没变,估值按市盈率重谈,差不多砍掉一半。

先把边界划清楚。账外收入、两套账、客户集中度、应收账款回款,各自都有专门的讨论,本文不展开。这里只讲一件事:一笔真实发生的生意,收入按总额还是按净额记,为什么会让估值被重谈。

其二、判断标准只有一个:货到客户手里之前,归不归你

其二、判断标准只有一个:货到客户手里之前,归不归你

结论先行:收入按总额还是净额记,看的不是发票开了多少、钱过了谁的账户,而是货在交给客户之前,控制权在不在你手上。

财政部二〇一七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第三十四条写的是: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

能控制的,是主要责任人,按已收或应收对价的总额确认收入;不能控制的,是代理人,按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确认收入。这套准则自二〇一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境外上市常用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用的也是同一套控制权思路。

准则列了三种算作「能控制」的情形:先从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再转给客户;能主导第三方代表自己向客户提供服务;取得商品后提供重大服务,把它和别的东西整合成一个组合产出再交给客户。

判断时要看的迹象也写在同一条里:是否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是否在转让前后承担了存货风险,是否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以及其他相关事实。

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专门有一条讲按总额还是净额确认收入,点名零售百货的联营模式、代为执行采购销售的供应链企业、电子商务平台企业,都要按这个原则判断是否取得了商品控制权。

拿开头那家分销企业对一遍:代采那四亿,型号和价格是客户定的,货不进自家仓库,客户不付款它也不付原厂。三个迹象里,它一个都占不住。所以问题不在于它有没有做这笔生意,而在于这笔生意里,它是卖货的人,还是替人跑腿的人。

其三、最常被改成净额的,是这四种生意

其三、最常被改成净额的,是这四种生意

结论先行:代采供应链、广告代投、委托加工和平台撮合,是收入口径最容易被重算的四种生意,共同点是钱过手、风险不过手。

头一种是代采和供应链服务。客户定货、定价,企业用自己的名义下单、收付款,货从上游直发下游。账面上每一笔都是买卖,实质上是资金周转加上一点服务费。

第二种是广告代投和代充值。企业替客户在媒体平台上充值投放款,拿媒体给的返点。投放预算是客户定的,投哪里、投多少、效果好坏也归客户,企业经手的是整笔投放款,赚的是返点那一小截。

第三种是委托加工。原料是对方的,成品也卖回给对方,企业只收加工费。二〇二一年十一月,新疆证监局对一家农业类上市公司出具警示函:它做纺织的子公司替相关方加工皮棉、棉籽,二〇二〇年按总额记了六千七百多万收入,可它只拿固定加工费、不承担产品价格波动的风险,实际应记的只有四百六十多万,多记的部分占到当年收入的百分之五以上。

第四种是平台撮合。平台上成交的是买家和卖家,平台收的是服务费。二〇二三年,一家做工业品网上交易的上市公司把收入口径改成净额法,年度营收从七百多亿调成四百亿出头,一下子少了三百多亿。按准则的逻辑,这类口径调整本身并不改变利润,变的只是报表上那个规模数。

这四种生意都可以是好生意,客户也确实离不开这份服务。问题从来不在生意本身,而在于把「经手的钱」当成了「做成的收入」,再拿这个数去谈价。

其四、利润一分没少,估值为什么跟着缩了

结论先行:净额法不改变毛利和净利,但会同时改掉营收规模、增长率、毛利率和市销率,而早期和成长期的估值,恰恰最依赖这几个数。

有会计师在接受证券媒体采访时说得很清楚:总额法和净额法对毛利、净利没有影响,但会让市销率、净资产收益率这类指标跟着变。换句话说,赚到手的钱没变,拿来讲故事的那几个数全变了。

回到开头那家企业。老板报价用的是一倍市销率,前提是营收六亿;换成两亿一千二百万,同一个倍数只值两亿出头。投资人最后按市盈率谈,两千万净利给十五倍左右,是三个亿,已经比老板心里的数少了一半。

增长率的变化更伤。五成的增长,投资人愿意为明年的规模付钱;一成多的增长,就只是一家稳定经营的分销商。估值倍数本身,也会跟着增长率一起往下走。

毛利率反过来会变高,从七个点跳到二十个点,看上去是好事。可投资人的下一个问题是:原来报的七个点是什么,报表还有哪些地方要重算?一个口径被翻过来,剩下的每个数都要重新核一遍,尽调时间拉长,交割节奏被打乱。

还有一类影响写在协议里。很多投资协议的业绩承诺、估值调整和回购触发条件,写的是「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口径一换,同一家公司、同一年的经营,可能从达标变成不达标。

其五、尽调是怎么把它翻出来的

结论先行:投资人判断总额还是净额,不看你怎么记账,而是去翻合同条款、物流单据和资金流向,看货和风险到底在谁手上停留过。

合同是头一份要看的材料。价格谁定,退货和质量问题找谁,客户能不能直接向上游索赔,代采服务费是按固定比例还是自己定价。合同里写着「按客户指定价格采购」「质量问题由原厂负责」,基本就定性了。

物流单据是第二份。货有没有进过自家仓库,入库单、出库单、盘点记录能不能对上;运单上的发货地和收货地,是不是从上游直接到下游。货从来没有停在你手里,就很难说你承担了存货风险。

资金流向是第三份。是不是客户先付款、企业再付上游,即所谓背靠背;有没有垫资,垫资的钱是不是客户保证会还。没垫过一分钱、也没压过一天货,那点服务费就是这笔生意的全部收入。

还有一种情况看上去像控制了货,实际上没有。二〇二三年,一家开展日用品贸易业务的深交所上市公司更正了此前年度的报表,把这块业务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同时调减两千四百多万,理由是它虽然取得过商品的法定所有权,但这个所有权只是「瞬时性、过渡性」的,并没有真正控制商品。

另一个常见误解是发票。有会计师在同一篇报道里指出,即便全额开了发票,或者承担了一些信用风险,也不一定就能作为按总额确认收入的理由。发票是税务上的安排,不是会计上判断控制权的依据。

其六、自己不改,等别人替你改,代价更大

结论先行:收入口径该在融资之前自己改,被尽调或监管替你改的时候,改掉的就不只是一个数,还有你对这份报表的信用。

二〇二六年六月,江苏证监局对一家化工上市公司出具警示函,其中一项是电力代收代付业务原来按总额法确认收入,调整后,二〇二三年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各减少五千多万。金额在它的报表里并不算大,但它以警示函的形式出现,意味着这件事在信息披露的层面被记了一笔。

对还没上市的企业,代价换了一种形式。再假设一家做广告代投的公司,去年按总额记营收三亿,其中真正属于它的返点是一千五百万。它和投资人签的对赌写着:次年经审计营收不低于四亿,否则创始人按约定回购。

次年公司换了一家审计机构,对方坚持代投业务按净额确认。营收一下子只剩两千万上下,经营一点没变,对赌却已经触发。创始人再去解释「以前一直是这么记的」,对方拿出的就是准则第三十四条。

有一条线要分清:总额法和净额法是对一笔真实生意的会计判断,判错了是差错,更正就是;而虚构交易、左手进右手出、货根本没动过的「走单」,是在制造不存在的收入,那已经不是口径问题,是造假。

尽调时投资人最怕的,是分不清你属于哪一种。一家企业如果被重算出大量净额业务,还拿不出物流和资金单据证明交易真实,前一种问题就会被当成后一种来查。

其七、融资之前,先自己算一版净额

结论先行:准备融资的企业,应当在见投资人之前,按业务线把总额和净额各算一版,用毛利额讲规模,而不是用经手的货款讲规模。

头一件事,是把收入按业务线拆开。自营、代采、代投、加工、撮合各有多少,每一块对照第三十四条的三个迹象过一遍:主要责任在谁,存货风险在谁,价格谁定。说不清的,先按净额算。

第二件事,是请审计师在融资之前就确认口径,并且把净额版本的历史数据一起做出来。前后三年用同一个口径,增长率才算得清,投资人才不会在尽调第三周重新发现一遍。

第三件事,是换一种讲规模的方式。对净额业务占比高的企业,毛利额、服务的客户数、经手的交易额可以分开讲,但要明说哪个是收入、哪个只是经手的钱。把两个数混在一起报,是被砍价的起点。

第四件事,是在签协议时看清对赌和估值调整的指标定义。写营收的,要写明按什么口径;能改成毛利额或净利润的,尽量改。口径一旦在协议里写死,后面任何一次审计意见的变化,都会直接变成创始人的责任。

还有一个判断要诚实地做:如果你想按总额记,就得真的承担总额生意的风险,自己定价、自己压货、自己对客户负责。为了把收入做大去改合同条款,而业务实质没变,改出来的只是一份更经不起尽调的合同。

我们跟华尔街俱乐部有合作,接触过不少做供应链和渠道生意的企业。在融资里被砍价的,多半不是生意不好,而是见投资人时报的那个营收数,经不起第三十四条的一次重算。

最后留一个问题。假设你就是开头那家分销企业的老板,代采业务利润稳定、客户也离不开你:你是按净额把营收降到两亿去谈,还是先花一年把代采改成自营、真正压上库存再去融资?如果是你,你会怎么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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