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条款 FINANCING

投资人看完你的全部数据,最后说不投——那份保密协议管得住什么

尽调走到最深处,交出去的已经不是报表,是客户名单、逐单价格和工艺参数,而对方随时可以说不投;一份签在开头的保密协议,能拦住的和拦不住的分别写在期限、例外和剩余信息那几行里,而决定你后来能不能维权的,往往不是那份纸,是你给资料时留下的那串记录
In equity fundraising, the deepest stage of due diligence is where a founder hands over what actually matters: named customer lists, deal-level pricing, process parameters, three years of operating detail. The investor is free to walk away, and often does. This article examines what a confidentiality agreement genuinely controls under PRC law, and what it does not. It covers the statutory pre-contractual duty that exists even without a signed document, why the requirement that the owner has taken reasonable protective measures is the decisive element of trade secret protection, the carve-outs investor counsel routinely insert, the drafting gaps that make damages unprovable, and the staged-disclosure practices that matter more than the signature itsel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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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尽调中的保密协议,是指企业方在向潜在投资人披露非公开经营信息之前,双方就该信息的使用目的、可披露对象、保存与销毁义务及违约后果所作的书面约定。它不是信息保护的起点: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都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份协议真正的作用有两层。其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把「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列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之一,签署并实际执行保密安排,正是这项要件里最容易举证的那一部分。其二,它把法律上模糊的「不正当使用」变成一份可以逐条比对的清单。具体规则以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正式文本为准。---

其一、尽调到第六周,他们要走了那张客户表

其一、尽调到第六周,他们要走了那张客户表

结论先行:融资尽调走到最后一段,企业交出去的已经不是报表,而是客户名单、逐单价格和这门生意真正赚钱的那几个环节。

假设有家做工业清洗剂的企业,年营收两亿出头。一家投资机构三月开始接触,签了保密协议,四月进场。头两个月看的都是常规的东西:财务报表、纳税申报、社保缴纳、合同台账。到了第六周,对方提出要看前五大客户的逐单价格,以及几个主力产品的工艺参数。

老板犹豫了半天还是给了。他的判断很朴素:协议都签了,不给就是不配合,不配合这轮就黄了。资料通过数据室发过去,没有水印,可以下载,账号是对方项目组共用的一个。

八月,机构给了一份很客气的回复,说内部讨论下来这个阶段不适合出手。十一月,同行业另一家企业拿到了这家机构的投资,产品线高度重合。又过了几个月,他在两个老客户那里,以低于自己报价八个点的价格丢掉了年度合同。

他去找律师。律师问的头一个问题不是协议是怎么签的,而是另一句:你能证明对方用了你给的那些东西吗。他答不上来。

先把边界划清楚。投资人是不是真投资人、数据室怎么搭、尽调都查哪几类东西、员工的竞业限制与不招揽,各自都有专门的讨论,本文不展开。这里只讲一件事:那份签在开头的保密协议,在你交出核心信息这件事上,究竟管得住什么。

其二、就算一个字没签,对方也不是完全没有约束

其二、就算一个字没签,对方也不是完全没有约束

结论先行:民法典把保密义务放在订立合同的过程里,谈崩了它照样存在,所以「没签协议就完全没保护」这个说法是错的。

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写得很直接: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都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条规则的来源是原合同法里的对应条款,民法典把范围扩大了一档——从「商业秘密」扩到「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也就是说,一份还够不上商业秘密标准的经营数据,只要按常理属于不该外传的,对方同样负有不得泄露的义务。

它的分量在于,这项义务不依赖任何签字,也不因为交易没谈成而消失。投资人在尽调阶段看到的东西,本来就在这条规则的射程之内。

但它的短板同样明显:要对方赔钱,前提是「造成损失」,而损失的数额得由你举证。老板通常算得出丢掉的那两个合同值多少钱,却证明不了这笔损失和对方的行为之间有关联。

所以法定义务是底线,不是方案。它保证你不会一无所有地站在起点,却不会替你把后面那几步走完。关键在于,从底线走到能真正主张权利,中间隔着的正是下一章那个要件。

其三、决定你能不能维权的,是「保密措施」这四个字

其三、决定你能不能维权的,是「保密措施」这四个字

结论先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把「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写成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没有措施,那些信息在法律上就不算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这三样是并列的构成要件,缺一样就不成立。

前两样是信息本身的属性。这份配方是不是行业里人人都会、这张价格表有没有商业价值,法官看的是客观情况,你个人的主张分量有限。

第三样不一样:它完全取决于你自己做过什么。你有没有把它标注为机密、有没有限制知悉范围、有没有签协议、有没有设账号权限、有没有留下访问记录——这一整串动作,是三个要件里只有你能单方面决定其成立与否的那一项。

举证责任的分配也压在这一点上。权利人先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之后,涉嫌侵权人才需要证明自己不存在侵权行为。这个转移很有价值,但它有前置条件:你得先拿得出那份初步证据。

而「我采取了保密措施」正是初步证据里绕不开的一项。回到开头那家企业:数据室没有水印、可以下载、账号还是共用的。这几件事本身,就是对方律师会拿来说「你并未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材料。

本质上,签保密协议这个动作的价值,一半在于约束对方,另一半在于给你自己留下一份「我确实把它当秘密对待过」的证据。具体规则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正式文本为准。

其四、对方律师加的那几条,每一条都在往回收

结论先行:一份由投资人起草的保密协议,真正决定边界的往往不是开头「保密」那两个字,而是后面那几行写得很平常的例外条款。

先看可披露对象。标准文本通常允许对方把信息给到关联方、其出资人、聘请的律师会计师顾问,有的还会写上「其已投资企业」。最后这一项是要重点看的,你要争取的写法是限于本次交易之必要,并且由对方对这些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再看剩余信息条款。这一条允许对方人员使用「未刻意记忆而保留在脑中」的信息,听上去合情合理,实际效果是把技术类内容掏空了大半。能删就删,删不掉至少要限定为不适用于书面标注为机密的技术资料。

第三条是不限制投资同业。绝大多数机构不会接受这个限制,这是行业惯例,别在这上面耗时间。可以退而求其次:约定信息隔离,让接触过本项目的具体经办人员在一定期间内不参与同业项目,以及投了同业之后不再要求获取本项目未披露的资料。

期限也要单看。市面上常见的是签署后两到三年,而商业秘密在法律上的保护是持续到信息进入公有领域为止。约定一个较短的期限,存在被解释为双方就保护期另有安排的风险,技术类信息尽量争取写成「至该信息公开时止」。

最后是单向还是双向。双向看着公平,但真实情况是你给出去的资料远多于对方给你的,双向文本里那些互惠性的限制,实际约束的多半是你自己。

其五、期限、范围、违约金:三处填得含糊,后面就用不上

结论先行:保密协议维权最难的那一步不是证明对方看过,而是把你因此损失了多少钱算出来,并且让法院采信这个数。

损失举证是这类纠纷的真正瓶颈。客户流失可能来自价格、来自服务、来自对手的销售动作,把它归到「因为他看过我的价格表」这一条上,需要一整条证据链。

所以协议里要有违约金或者损失计算方法。可行的写法包括按被披露信息的研发与获取成本计算、按违约方因此获得的利益计算,或者直接约定一个固定数额并说明其形成依据。这一条填不填,决定的是将来诉讼里你有没有一个可以起算的数。

信息范围同样要能界定。只写「一切商业信息」等于没写,落到具体案子里会被质疑范围不明。实务上的做法是书面交付的资料逐份标注机密,口头或现场披露的内容在若干个工作日内补一份书面确认。

返还与销毁那一条不要漏。交易终止后的指定期间内,对方应返还或销毁全部资料并出具书面确认;允许其为内部合规存档保留必要副本,但该副本仍受本协议约束。这句话写进去,将来才有理由要求对方说明手上还留着什么。

还有一处常被忽略:约定争议的管辖与适用法律。对方是境外主体或者境外基金时,这一行决定了你将来要在哪里、按哪套规则去主张,成本可能相差一个数量级。

其六、比签字更管用的,是给资料的顺序

结论先行:保密协议只在事情发生之后才用得上,尽调期间真正能减少损失的,是把核心资料往后放、往窄放、往少放。

分层是最有效的一招。把资料分成三层:可以公开的、可以脱敏后给的、以及构成核心竞争力的。头一层随时给,第二层签完协议给,第三层留到对方内部立项通过、甚至投资决策委员会过会之后再谈。

脱敏不等于敷衍。客户名单可以写成客户甲、客户乙,附上行业、区域和采购规模;价格可以给区间或者以某个基准指数化;工艺参数可以只给性能指标不给配方组成。这些足够对方判断生意好不好,不足够对方复制。

核心信息尽量安排现场查阅,只读不给副本。配方、源代码、逐单价格表这类东西,让对方到你的办公室看,看完不带走,需要哪几个数字就当场记录并留下书写记录。这在成熟机构那里不是刁难,是常规安排。

数据室的技术设置要用起来:逐人独立账号、禁止下载、页面水印带上查看人姓名与时间、保留完整访问日志。共用账号是最常见也是最致命的疏漏,出了事你连是谁看的都指认不出来。

这些动作有双重身份。它们既在减少信息外流,本身又构成了前面说的那项要件的证据。开头那家企业若是这么做了,律师那个问题就有答案:日志能显示某个具体人员在某天反复调阅了哪几页价格表。

其七、这份协议什么时候失效,什么时候还活着

结论先行:这轮交易谈崩了,保密协议并不会跟着一起结束,它是独立于全部交易文件、单独起算保护期限的一份约定。

投资意向书里通常有三类条款是有约束力的:排他、费用承担和保密。这三类各有各的期限,排他期到了不代表保密义务同时到期,而实务中把这两个日期记混的老板不在少数。

交割了也不等于结束。同一轮里接触过、最终没有进来的那几家机构,手上仍然留着你的资料,它们受约束的依据只有当初那份协议。所以每一轮融资结束后,都该做一件事:对所有未成交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按约定返还或销毁并回函确认。

往后每一次资本动作都会把同一批资料再交一遍。下一轮融资、被并购时的买方尽调、申报上市时的中介核查,面对的是不同的人和不同的口径,这一整套动作要重新走一遍,不能沿用上一次的名单。

到了上市审核那一步,问题会换个方式回来。审核关注发行人的核心技术来源是否清晰、有没有权属争议、内部有没有可执行的信息与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历史上那些共用账号、无差别下载的做法,这时候会变成需要正面解释的事项。

因此,把保密这件事当成一次性的签字动作,是它最常见的失效方式。它更接近一套要长期运行的流程,而流程的起点是有人负责登记「什么资料、什么时候、给了谁」。

其八、今天下午就能核完的一张自查表

结论先行:这件事不必等到下一轮融资开始才动手,手上现有的那几份协议和那几份访问记录,半小时之内就能核完一遍。

先把签过的保密协议全部找出来,逐份看三处:保护期限有多久、可披露对象里有没有「已投资企业」这一类表述、有没有剩余信息条款。这三处决定了这份协议在最坏情况下还剩多少作用。

再列一份对外披露台账,写清楚给过谁、什么时候给的、给了哪几份、通过什么渠道给的。这张表不需要多复杂,但它是将来所有主张的起点,事后补是补不出来的。

然后查数据室:账号是不是逐人独立的、下载权限有没有关、日志还在不在、能不能导出。已经关闭的项目,日志要在关闭前导出留档,平台通常不会替你长期保存。

内部这一头也要看:有没有一份写下来的保密制度、员工入职时签的文件里保密条款是怎么写的、核心资料有没有做过密级划分、离职交接时有没有清收记录。这些是「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内部的那一半,缺了它,对外那一半也站不稳。

最后是分级。把公司的信息资产过一遍,明确哪些属于给了就不再是秘密的核心内容,并且约定好这些内容在什么条件下才拿出来。这个动作只需要一次,往后每一轮融资都在吃它的红利。

我们跟华尔街俱乐部有合作,这类在尽调阶段丢掉核心信息的案子见得多一些,事后回看,出问题的极少是协议文本本身写得不好,多半是资料给得太早、太全、太没有痕迹。

最后留一个问题。假设你就是开头那家企业的老板,机构说不看完价格表和工艺参数就没法上会,而你手上只有一份两页纸的通用协议:你是先给资料保住这轮的机会,还是先花两周把分层、脱敏和数据室权限做好再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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