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条款 FINANCING

条款清单不具约束力?真正管住你的那几条,从签字当天就开始生效

那句"除第 X 条外不具约束力"到底怎么读、编号引漏一位与双语版本打架会怎样、排他条款锁住哪些行为又该怎么设解除出口、保密的用途限定那半句为什么最值钱,以及交易谈崩之后哪些义务还继续管着你
Almost every term sheet says it is not legally binding except for a handful of named provisions. Founders read the valuation line; almost nobody reads the list in the brackets. Those named clauses — exclusivity or no-shop, confidentiality, expenses, and dispute resolution with governing law — take effect the day the sheet is signed, and several survive the deal falling apart. This article takes the company's side: how to read that sentence, what happens when cross-references slip or the Chinese and English texts diverge, how exclusivity should be tied to the investor's own milestones, why the cash runway sets its outer limit, how confidentiality carve-outs let materials reach affiliated funds, and what the blank break-fee box is really telling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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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清单的约束力条款,是指一份整体写明"不具法律约束力"的投资条款清单中,被明确排除在该句之外、自双方签署之日起即对当事人产生拘束的少数条款。它通常包括四类:限制企业方在约定期间内与其他投资人接触与谈判的排他条款,也称不接触、不邀约条款;约束交易信息与尽调资料使用范围的保密条款;约定交易未完成时各方费用如何承担的费用条款;以及争议解决方式与适用法条款。部分文本还会加上违反排他的分手费,或投资方按节点推进的承诺。这几类条款有两个共同点:其一,它们全部在融资谈成之前就开始生效;其二,融资谈崩、条款清单失效之后,其中数条仍继续存续。而估值、每一股的价格、持股比例、优先权利与董事席位这些企业主签字时全部注意力所在的商业条款,恰恰属于不算数的那一半。需要说明的是,条款清单整体是否真的不产生拘束,取决于文本表述与适用法,实务中曾有被认定构成约束的情形,具体以适用法与各上市地监管机构现行正式文本为准。

一、签字那天,没有人读那句"除某几条外不具约束力"

结论先行:那句话不是一句免责套话,它是一份点名清单——被点到的条款签字当场生效,被它排除在外的,恰恰是企业主在谈判桌上唯二在意的估值与比例。一家做冷链仓储的企业签下条款清单当天,创始人在内部群里发了一句"先签着,反正这东西不具约束力"。三周后,另一家机构主动找上门,给的估值口径更宽松,他让财务负责人回了一封邮件,约了一次线下见面。又过了两周,先前那家机构的律师发来一封函,附件是条款清单的扫描件,其中一句被标成了黄色:本清单除第 X 条、第 Y 条、第 Z 条外,不具法律约束力。而被标黄的那几条里,有一条正是排他条款,写明企业方及其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约定期间内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就股权融资、并购或控制权变更进行接触、谈判或提供资料。函件要求企业方书面说明情况、立即停止接触,并保留追究费用与损失的权利。

这件事最后是赔了钱还是道了歉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创始人事后的原话:我一直以为不具约束力的意思是这张纸随时可以撕,没想到撕不掉的那几条全在括号里。

条款清单的这个结构,几乎是所有股权融资文本的通例。一份文件里同时装着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东西。一半是商业意向,写的是估值区间、出资金额、持股比例、优先清算安排、董事席位、保护性条款,这些内容在正式交易文件签署之前都可以推翻重来,甚至可以整份作废;另一半是当场生效的义务,写的是这段时间里企业方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拿到手的资料怎么用怎么还、谈不成谁掏钱、吵起来去哪里吵。谈判桌上被反复拉锯好几个来回的,全是前一半;签字前被一眼扫过去的,全是后一半。

这里还有一层容易被误读的地方。企业主常把"不具约束力"理解成"这份文件没有法律意义",但整份清单不产生拘束这件事本身,取决于文本怎么写、双方后续怎么履行,以及适用哪一个法域的法律——实务中曾有条款清单因表述不够清楚、或因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行为,被认定在某些方面构成约束的情形,具体以适用法与各上市地监管机构现行正式文本为准。因此,判断一份条款清单对企业方友不友好,不能只看估值那一行,要先把那句话括号里引用的编号抄下来,逐条翻到正文去读一遍。

二、那句话本身也会写错:编号引漏一位、双语版本打架

结论先行:约束力的边界完全由那一句话的文本决定,而这句话恰恰是整份文件里最容易出错、也最没人复核的一句。一家做第三方检测认证的企业遇到过一次典型失误。条款清单在起草过程中改过三版,中间插进去一条新的费用条款,后面所有条款的编号顺延了一位,而那句"本清单除第 X 条至第 Y 条外不具法律约束力"的引用范围没有跟着改。改完之后,原本应当被排除在外、具有约束力的争议解决条款掉出了引用范围,而原本属于商业意向的一条排他期延长安排,反倒被圈了进去。等到双方后来在费用问题上产生分歧,才发现这份文件里"到底哪几条算数"这件事本身,两边理解得不一样。而这类争议的处理成本,通常比原本要争的那笔费用高出好几倍。

另一种更常见的形态是双语文本。跨境交易的条款清单往往中英文对照,两栏并列或前后附呈。英文版通常写"除若干条款外,本条款清单不具法律约束力"的英文表述,中文版对译过来。麻烦出在两处:其一是翻译时条款标题被意译,中英文的条款名称对不上,读者只能靠编号定位,而编号在排版调整中最容易错位;其二是很多文本压根没有约定以哪一版为准,或者约定了以英文版为准,但企业方内部审阅、上会、拍板全程只看中文版。

一家做宠物食品的企业就栽在这里。中文版的排他条款写的是"不得与其他投资人主动接触",而英文对应条款的动词序列里,除了"不得发起、不得招揽、不得鼓励"之外,还多了一个"不得回应"。意思从"不得主动去找别人"变成了"连别人找上门也不得回应"。企业方按中文版理解,在收到另一家机构的邮件后礼貌地回了一句"我们目前有正在推进中的融资,方便的话过段时间再聊",这一句在英文文本下就已经越界了。

所以读这句话时,有几个动作是省不掉的。步骤一,把括号里引用的编号逐个翻到正文,确认引到的确实是排他、保密、费用、争议解决与适用法这几条,而不是别的东西。步骤二,确认没有漏引。争议解决与适用法条款如果掉出约束力范围,等于双方对"这份文件产生的纠纷去哪里解决、按哪个法域的法律解决"没有约定,一旦出事要从管辖权开始吵起,而那个阶段的时间成本,企业方比投资方承受得更差。步骤三,双语文本必须约定以哪一版为准,并且让真正拍板的人读那一版;如果决策层只读中文,就把以中文版为准写进去,不要用"两个版本具有同等效力"糊过去——那句话在两版打架时等于没有约定。本质上,这句话决定的是整份文件的效力边界,它写错的代价,比估值谈低半档要大得多。

三、排他条款:锁住的是哪些行为,以及从哪一天开始锁

结论先行:企业方最该在条款清单上争的位置就在这一条,而要争的不是天数长短,是被锁住的行为范围与解锁的出口。排他条款在不同文本里叫法不一,有的写不接触条款,有的写不邀约条款,有的直接叫排他期。它的核心结构是四个变量:谁被锁住、锁住哪些行为、从哪一天起算、什么情况下解锁。

先说被锁住的主体。写得宽的版本会把企业方及其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以及各自的关联方、财务顾问、律师全部列进去。这个范围看着只是措辞,落到实处却是真问题。一家做半导体测试设备的企业,其早期股东里有一家产业背景的基金,那家基金自己在同一赛道另有布局,日常与各类机构接触本就是它的常规工作。把股东也一并锁进排他范围,等于要求这家基金为了一笔与它无关的交易停掉自己的正常业务,最后只能在文本里单独开口子,写明该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受本条限制。这类例外如果在签字前不提,签字后再提,性质就从"起草疏漏"变成了"要求对方让步"。

再说被锁住的行为。窄的写法只锁"主动发起接触与谈判";宽的写法会一路扩到"不得回应任何主动上门的询问"、"不得提供任何资料"、"收到第三方邀约后须在约定期限内书面告知本投资人该邀约的条款与对方身份"。最后那一项尤其值得留意——它把企业方从"不许去找别人"变成了"必须把别人找你的事报告给我",等于给了这一家投资人一条持续的信息通道,而对方可以据此判断自己给出的条件还有多少余量。

行为范围里还有两处常被顺手扩进去、企业方却未必意识到的内容。其一是并购与控制权变更。融资谈判期间不与其他投资人接触,尚且说得通;但如果条款把"整体出售、重大资产出售、合并"也锁进去,意味着企业方在这段时间里连一条性质完全不同的退路都封死了,而这条退路在融资不顺时恰恰是最现实的那条。其二是老股转让。创始人或早期股东按既有安排转让手里的老股、员工行权后的内部回购、股东之间的内部调整,这些与新一轮融资并不冲突,却常常被"任何股权变动"这样的措辞一网打尽。

起算点是一个容易被忽略的技术细节。写"自本清单签署之日起"、"自双方签署并经投资人书面确认之日起"、"自投资人启动尽职调查之日起",是三个完全不同的日子,中间可能差出好几周。有的文本还会补一句"排他期自动顺延至交易文件签署之日或本清单终止之日,以较晚者为准"——这一句把一个有明确期限的义务变成了一个没有终点的义务,因为交易文件什么时候签,取决于对方推不推进。

最后是解锁的出口,这是企业方真正该争的位置。合理的写法是把排他与投资方的推进义务挂钩:约定投资方应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内部立项、启动尽职调查、提交投资决策会审议、出具书面反馈,未完成其中任一节点的,排他自动解除且无需另行通知;同时约定投资方书面表示不再推进,或对核心商业条款提出重大不利于企业方的变更时,企业方有权立即解除排他。还可以留几处例外:老股东按原条件继续出资、企业为维持日常经营所必需的债权融资、以及已在签署前书面披露过的正在进行中的接触。关键在于,排他期本应是一个双方都要付出成本的安排,而只有把对方的推进义务写进文本,这个成本才真的是双向的。

四、排他期的真实代价:这段时间里,你能走的融资通道只剩一条

结论先行:排他期不是日历上的一段时间,它是企业方在这段时间里能走的融资通道被压缩到只剩一条,而现金是不会陪你一起等的。一家做职业教育培训的企业签条款清单时,账上的钱按当时的支出节奏还能撑住一段不算短的时间,创始人算过一笔账,觉得排他期结束之前完成交割应该没问题。签完之后发生的事情是这样的:投资方的尽调排在了它自己另一个项目之后,实际启动比预期晚了几周;启动之后又发现企业有两家子公司的财务口径需要重新梳理,来回补了几轮资料;等到内部上会,恰好赶上对方基金内部的年度节奏调整,会议排期又往后挪了一次。这一路走下来,排他期快走完了,交割还没到眼前,而账上的钱在同一条时间轴上一格一格地少。

这时候企业方的处境是:想去找别家,排他条款还没到期;不去找别家,就只能接着等这一家。而这一家非常清楚企业的现金状况——尽调过程中,银行流水、应收账款账龄、员工人数、工资发放记录全都交出去了。谈判的力量对比在这段时间里被单向地改写了一遍,并且不是因为企业做错了什么,而是因为这份文件的结构本来就是这样。

假设有家企业,账上的现金按当前支出节奏可以覆盖六个月,而它签下的排他期从签署之日起算,加上顺延到交易文件签署之日的那一句,实际锁定时间没有上限。那么从签字那一刻起,它的融资安排就变成了一道单选题:这笔钱来了,一切正常;这笔钱不来,重新启动一轮融资所需要的时间——找人、递材料、初次沟通、尽调、上会、签约、交割——要从头跑一遍,而这段时间通常比排他期本身还要长。两段时间加起来一旦超过现金能覆盖的长度,企业就会在还没谈崩的时候先撑不住。

所以排他期该定多长,判断依据不是行业里通常怎么写,而是从企业自己的现金曲线倒推。签字之前应当把三件事算清楚:其一,按当前支出节奏,账上的钱还能覆盖多长时间;其二,如果这一轮谈崩,重新启动一轮完整融资需要多长时间;其三,二者之差,就是排他期能够承受的上限,而且还要往回留出余量,因为交割本身也会延期。算完之后,如果对方要求的排他安排长到把这个余量吃光,那就不是价格问题了,是要不要签的问题。因此,排他条款的谈判不是法务一个人的活,它是创始人和财务负责人必须一起坐下来算的一笔账。

五、保密条款:资料流到关联基金和同赛道被投企业,算不算违约

结论先行:保密条款是这几条里少有的双方都受益的安排,但它的实际保护力度只取决于三处措辞——是不是双向、允许披露给谁、以及用途限定那半句在不在。一家做工业无人机的企业在尽调阶段把技术路线、核心供应商名单、主要客户的采购周期与单价结构都放进了资料室。半年后交易没有做成。又过了一段时间,这家企业在一次投标里遇到一个新的竞争对手,对方方案在几处关键取舍上与自己内部尚未对外发布的路线高度接近,而那家竞争对手正是当初那家投资机构的关联基金投过的企业。这件事最后没有办法追究,原因很简单:当初的条款清单里,保密条款允许投资人向"其关联方、其管理的其他基金及其投资组合公司,以及各自的顾问"披露交易信息,而这一串名单是企业方当时一眼扫过去、觉得很正常的表述。

保密条款要看的地方主要有几处。其一是双向还是单向。不少条款清单里的保密义务只约束企业方——不得对外披露本次交易的存在、条款内容与投资人身份——而投资方拿到的企业资料却没有对应的约束。这是最不该出现、却出现得最多的不对等。其二是用途限定。一句"接收方仅得为评估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保密信息"看起来是套话,实际是整条保密条款里最有用的半句:没有它,对方只要"没有对外披露"就算履约完毕,内部怎么用、给谁看、用在哪个项目上都不受约束;有了它,把资料用于评估本次交易以外的任何目的本身就构成违约,企业方不需要再去证明信息具体泄露给了谁——而后者在实务中几乎证明不了。其三是披露对象名单。上面那家无人机企业栽的就是这一处。合理的收窄写法是限定在"为评估本次交易所必需的人员范围内",要求接收方就该等人员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并把同赛道的投资组合公司明确排除在外,或者至少约定向其披露须事先取得企业方书面同意。

还有两处技术性但很实在的安排。一处是资料的返还与销毁:约定交易未完成或本清单终止后的合理期限内,接收方应返还或销毁全部保密资料及其复制件并出具书面确认;同时要正视一个现实——留存于常规备份系统中的电子副本通常无法彻底删除,条款里对这部分应当约定继续适用保密义务,而不是假装它不存在。另一处是保密义务的存续期:它应当在条款清单其余部分失效之后继续存在一段合理时间,这一点与本文最后一节要讲的"谈崩之后哪些义务还活着"是同一件事。本质上,保密条款保护的不是这一次交易,而是这一次交易没做成之后,企业手里还剩下多少东西。

六、费用承担与分手费:谈崩了谁掏钱,以及那一格为什么是空的

结论先行:费用条款决定的是这场谈判失败时的账单归谁,而分手费那一格在多数文本里是单向的、甚至是空着的——空着这件事本身,就是应当被拿到谈判桌上的内容。先说费用。常见写法有三种:各自承担各自的费用;企业方承担双方的费用;企业方在约定上限内承担投资方的律师费与尽职调查费用。三者的差别在交易顺利完成时并不明显,因为这类费用通常可以从交割款中扣除,企业方感受不到额外的现金流出;差别全部体现在交易没做成的时候。

一家做农业机械装备的企业签的是第三种写法,但漏掉了两件事:没有写上限,也没有区分"交易完成"与"交易未完成"两种情形。这一轮尽调请了境内外两地的律师、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和一家行业顾问,完整走了一遍流程。最后投资方以内部投资方向调整为由不再推进,随后把一份费用清单发了过来。企业方的钱没融到,先付出去一笔不小的支出。创始人后来说了一句:谈崩本身不算什么,我没想到谈崩之后还要给对方结账。

所以这一条要争的是三处。其一,明确区分交易完成与未完成两种情形,未完成时各自承担各自的费用,或者把企业方的承担义务大幅收窄,例如仅限于外部律师费用而不含对方的内部人力与差旅。其二,设一个明确的费用上限,写明超出部分由投资方自行承担,并约定超出上限之前投资方须事先书面告知——没有这一句,上限在实践中会被"已经发生了"这四个字架空。其三,把"从交割款中扣除"与"交易未完成也要付"这两件事在文本里分开写清楚:前者是交割时的会计安排,企业方不额外掏现金;后者是一笔真实的现金支出。这两件事写在同一句话里最容易被混为一谈,而它们对现金流的影响完全不同。

再说分手费与反向承诺。多数条款清单在这一格上是不对称的:企业方违反排他条款的后果写得清清楚楚,可能是一笔约定金额的补偿,可能是承担对方发生的全部费用,也可能是"投资方保留追究一切损失的权利"这类开口式表述;而投资方无正当理由中止推进时,企业方能拿到什么,那一格往往什么都没有。这不是对方不讲道理,而是文本的默认状态就是这样——条款清单的起草方通常是投资方,起草方不会主动给自己写义务。

企业方可以争取的,不一定是一笔对等的钱。更容易谈成的是把投资方的推进义务写成时间节点:约定其应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内部立项、启动尽调、提交投资决策会审议、出具书面反馈;未按节点完成的后果不是赔钱,而是排他自动解除,企业方有权立即对外接触。这种写法对投资方的现金没有任何影响,接受度高得多,而对企业方来说,能够自由地去找下一家,比拿到一笔补偿更有价值。若对方确实拒绝任何形式的推进承诺,那这件事本身就是一条有用的信息:一个不愿意为自己的时间表承担任何后果的投资人,通常也不会为你的时间表着急。关键在于,这一格空着的时候不要把它当成"行业本来就是这样",它只是从来没有人替企业方提过而已。

七、签之前怎么读,签之后怎么排,以及谈崩之后哪些义务还活着

结论先行:条款清单这份文件的正确用法,是把它拆成三段时间来处理——签之前逐条读完有约束力的那几条并把排他与推进节点绑死,签之后按排他期倒推安排现金流与备选方案,以及最容易被忘掉的那一段:交易谈崩、清单失效之后仍然继续存在的义务。

签之前的动作有这样几项。步骤一,把那句"除某几条外不具约束力"里引用的编号逐个翻开读完,确认引到的是排他、保密、费用、争议解决与适用法这几条,没有漏引也没有错位;双语文本要约定以哪一版为准,并让拍板的人读那一版。步骤二,排他条款按上面第三节的四个变量逐项确认:主体范围有没有把不该锁的人锁进去、行为范围有没有把并购与老股转让一并锁死、起算点是哪一天、有没有"顺延至交易文件签署之日"这种没有终点的写法。步骤三,把排他与投资方的推进节点绑在一起,未达节点自动解除、无需通知。步骤四,费用条款区分交易完成与未完成、设上限、写清超限告知义务,并把交割款扣除与现金支付两件事分开。步骤五,保密条款改成双向,加上用途限定那半句,收窄披露对象名单,明确同赛道投资组合公司怎么处理,约定返还销毁与存续期。步骤六,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必须落在有约束力的范围之内,并且选一个双方都能真正执行的机制,而不是照抄一份模板里的默认条款。

签之后的动作只有两项,但它们比签之前的六项更容易被跳过。其一是按排他期倒推排现金流:把排他到期日、现金覆盖到期日、以及重新启动一轮融资所需要的时间画在同一条时间轴上;如果三者之间没有余量,就要在排他期之内同步准备债权融资、股东过桥或者压缩支出,而不是等排他期走完了才开始想办法。其二是让备选名单保持休眠而不是清零:在排他条款允许的范围内,与先前接触过的机构维持最低限度、不涉及交易实质的联系,把恢复谈判所需的时间压到最短——至于哪些动作落在排他范围之外,完全取决于文本的措辞,这也正是行为范围必须在签字之前就读清楚的原因。

最后是那段最容易被忘掉的时间。条款清单过期或者交易谈崩之后,商业条款自然作废,但有约束力的那几条未必同时消失。保密义务通常会明确约定在清单终止后继续存续一段时间;费用承担义务在交易未完成时才真正启动,谈崩恰恰是它生效的那一刻;争议解决与适用法条款按其性质在争议发生时仍然适用,否则它本身就没有意义。企业方在签字之前就该把这三条的存续安排读清楚:保密要存续多久、费用怎么结、吵起来去哪里吵。一家做建筑装饰工程的企业在交易终止之后,把这份条款清单归档收进了柜子,半年后按新的融资安排向另一家机构提供资料时,才被法律顾问提醒其中一部分数据仍在前一份保密义务的覆盖范围之内。华尔街彤鼎俱乐部里企业主反复问到的,也正是这一类"文件都作废了、义务还在不在"的问题——文件的生命周期和义务的生命周期,从来就不是同一条线。

彤鼎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在这类事情上承担的是统筹与协调角色:与企业方一起把条款清单中被排除在"不具约束力"之外的条款逐条读清楚,核对编号引用与双语文本有没有错位或遗漏,梳理排他条款的主体范围、行为范围、起算点与解除条件,协助把投资方的推进节点写进文本,并在签署之前把排他期、现金覆盖期与重启融资所需时间放在同一条时间轴上做一次推演。涉及证券发行、承销、法律意见与审计等持牌业务的,一律由具备相应牌照的合作机构承做。以上均为市场经验性表述,可行性受交易结构、投资人类型与适用法域影响,不构成固定标准;华尔街彤鼎俱乐部沉淀的,正是这类条款在不同交易结构下的落地写法。因此,判断一份条款清单签下去安不安全,标准不是估值那一行写了多少,而是那句"不具约束力"的括号里到底装了什么——括号外的部分随时可以重谈,括号里的部分从签字那一刻起就已经在管着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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