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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概股高管减持:Rule 144 与 10b5-1 计划怎么配合

一个管「能卖多少、怎么卖」,一个管「什么时候决定卖」,两个都要过
Directors, officers and affiliates of US-listed Chinese issuers must satisfy both Rule 144's volume and manner-of-sale conditions and the insider trading rules when selling shares. This article explains the affiliate volume limitation, the Form 144 notice threshold, the cooling-off periods introduced by the 2022 amendments to Rule 10b5-1, and how the two regimes fit together in prac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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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概股董事、高管与关联方卖出所持股份,需要同时通过两道各自独立的规则。Rule 144 解决「能卖多少、以什么方式卖」:关联方在任意三个月内的卖出数量,不得超过同类已发行股份的1%与该类股票在提交Form 144前四周的平均周成交量两者中的较大者;单次拟卖出超过5,000股或5万美元的,还需向SEC提交Form 144。Rule 10b5-1 解决「什么时候作出卖出决定」:通过预先设立的交易计划,把决策时点固定在不掌握重大非公开信息的时刻。2022年12月的修订为该计划加入了冷静期,董事与高管为「计划设立或修改后90天」与「所在财季财务业绩提交后两个交易日」中的较晚者、上限120天,其他人为30天,自2023年2月27日起生效。两者不能互相替代——通过了Rule 144的数量限制,不代表决策时点是干净的。

一、两道规则各管什么

结论先行:Rule 144 管交易的形态,内幕交易规则管决策的时点,任何一笔卖出都要同时过这两关。

中概股的实控人与高管在考虑减持时,最常见的误解是把它当成一件事。实际上美国的规则把它拆成了两个互不相关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形态问题:这笔卖出的数量、方式、信息条件是否符合要求。这由Rule 144回答,它为受限证券与控制证券的转售提供了一个安全港。

第二个问题是时点问题:作出卖出决定的那一刻,此人是否掌握重大非公开信息。这由Rule 10b-5的反欺诈条款约束,而Rule 10b5-1提供了一个可以事前建立的抗辩结构。

两者的独立性是关键。一笔完全符合Rule 144数量限制的卖出,如果决策发生在掌握未公开财报数据之后,仍然构成内幕交易;反过来,一份规范的10b5-1计划也不能豁免Rule 144的数量与申报要求。因此,本质上需要的是两套流程并行,而不是选一个。

二、Rule 144 对关联方的数量限制

结论先行:数量上限是一个「取较大者」的公式,会随成交量变化,需要在每次卖出前重新计算。

对关联方而言,在任意三个月期间内卖出的同类股权证券数量,不得超过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该类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或者,若该类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其在提交Form 144销售通知前四周的平均每周成交量。

这个公式有两个实操含义。其一,上限不是固定值。成交活跃时期的可卖出额度会高于清淡时期,因此同一持股比例在不同时点对应的可卖出数量不同。其二,计算的基准时点与Form 144的提交时点绑定,这意味着申报与计算不是两件事,顺序不能颠倒。

关联方同时还需满足方式条件与信息条件:卖出应通过经纪商的常规交易进行,且发行人需符合当期公开信息的要求。对外国私人发行人而言,当期公开信息的满足路径与美国本土发行人不同,需要单独确认。发行人身份的认定标准另见本站《外国私人发行人身份认定:两步测试与丧失后的合规升级》。

三、Form 144:什么时候必须申报

结论先行:门槛是三个月内超过5,000股或5万美元,两个条件满足其一即触发。

关联方计划在三个月内卖出超过5,000股,或者卖出金额超过5万美元的,须向SEC提交Form 144销售通知。这两个门槛是「或」的关系,不是「且」——数量小但金额大,同样触发。

需要提醒的是门槛本身很低。对多数中概股的董事与高管来说,任何有实际意义的减持都会超过这个门槛,因此Form 144实际上是常规动作而非例外情形。把它当成例外来处理,容易在节奏上出问题。

更重要的是前一节提到的顺序关系:成交量限制的计算基准是Form 144提交前的四周,因此正确的流程是先确定拟卖出数量与申报时点、完成计算、提交Form 144,再执行卖出。反过来先卖再补申报,既不符合规则,也会让数量计算失去基准。

四、Rule 10b5-1 计划:把决策时点固定下来

结论先行:这份计划的作用不是许可卖出,而是把「决定卖」和「执行卖」在时间上分开,使前者发生在信息干净的时刻。

Rule 10b5-1允许内部人事先设立交易计划,约定未来卖出的数量、价格与时间,或者约定一个决定这些要素的公式,此后按计划自动执行。它把内部人交易从逐笔自证当时不知情,变成制度性地证明决策发生在知情之前。

SEC于2022年12月对该规则作出重大修订,2023年2月27日生效。修订的核心是冷静期:对董事与高管,冷静期是以下两者中较晚的一个——计划设立或修改后90天,或计划设立或修改所在财季的财务业绩提交后两个交易日,且总长不超过120天;对其他人,冷静期为设立或修改后30天。

修订同时增加了三项约束。董事与高管须作出善意认证,声明在设立计划时不掌握有关发行人或其证券的重大非公开信息,且并非为规避内幕交易规则而设立。原则上不得同时持有多份重叠的计划。单笔交易计划在任意12个月内限用一次。

这些约束合起来改变的是节奏。临时决定卖出、当月执行的做法不再可行;一份计划要产生效果,必须在真正需要资金之前相当长的时间就设立好。因此,本质上10b5-1把减持从一个决策变成了一项需要提前规划的安排。内幕交易的整体红线另见本站《内幕交易合规红线》。

五、两套流程怎么衔接

结论先行:正确的顺序是先设计划、走完冷静期,再在计划执行的同时满足Rule 144的申报与数量要求。

实践中较为稳妥的路径是这样几步。首先在窗口期内、不掌握重大非公开信息的时点设立10b5-1计划,同时完成善意认证,并确认不存在重叠计划。其次等待冷静期走完——对董事与高管,需要同时满足90天与财报提交后两个交易日两个条件,且注意120天上限。

计划开始执行后,Rule 144的义务并不消失。每次卖出前仍需按公式计算三个月期间内的可卖出上限,在触发门槛时提交Form 144,并确保通过经纪商的常规交易执行。这两套流程的时间轴是重叠的,而不是先后的。

一个容易被忽略的衔接点是:修改计划会重新起算冷静期。因此计划设立时的参数设计需要留出足够余量,避免因为市场变化频繁调整——每一次调整都意味着又要等待一轮冷静期。关键在于,这套制度奖励的是提前规划,惩罚的是临场应变。

六、给中概股实控人与法务的四个检查问题

结论先行:这四个问题都能在内部查证,不需要判断市场。

第一,公司现有的内部人交易政策,是否已经按2022年修订更新?沿用修订前的模板,冷静期与认证条款会缺失。

第二,董事与高管现有的10b5-1计划,是否存在重叠?以及是否有人在12个月内使用了多于一次的单笔交易计划?

第三,负责计算Rule 144成交量上限的人是谁,计算依据的四周区间与Form 144提交时点是否对齐?

第四,公司是否掌握全部内部人的减持安排全貌?披露与合规责任在公司一侧,而信息通常散在个人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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