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条款 FINANCING

创始人股份成熟:已经在你名下的股权,融资那天要重新挣一遍

悬崖期从哪一天起算、有因与无因差在哪几个字、未成熟部分按什么价格被收回、加速条款该写在哪份文件里,以及合伙人早退留下的股权几年后怎么变成硬伤
Founder vesting, sometimes called reverse vesting, takes shares already registered in a founder's name and makes them earn out again over time. Leave early and the unvested portion is repurchased, often at nominal or original cost. This article takes the company's side: how founder vesting differs from employee option grants, why the commencement date matters more than the schedule itself, how a loosely drafted for-cause definition becomes a blank cheque, the gap between nominal, cost and fair value repurchase pricing, single versus double trigger acceleration on a change of control, and how a co-founder's early departure becomes a listing problem years la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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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始人股份成熟条款,又称创始人限制性股权或反向兑现安排,是指在融资交割时,把已经登记在创始人名下的股权重新设定为须按时间或里程碑逐步解除限制的安排:尚未成熟的部分,在创始人于约定期限内离开公司时,由公司、创始人指定主体或投资人按约定价格收回。常见结构是总成熟期四年、以满十二个月为悬崖期,悬崖期届满时一次性成熟四分之一,其后按月或按季匀速成熟;起算点可写成本轮交割日、上一轮交割日、创始人实际入职日或公司设立日,不同写法之间可能相差数年。离开原因通常分两类:属于约定"有因"情形的,未成熟部分按名义价格或原始出资价格收回,已成熟部分也可能被一并收回;属于"无因"或健康、身故、失能等情形的,通常按较高价格结算或保留已成熟部分。它与员工股权激励是方向相反的两件事:后者是把员工尚未持有的权益发出去,前者是把创始人已经持有的股权收回来重新挣。拟上市路径下,成熟安排一般需在申报前完成清理或明确终止,具体以各上市地监管机构现行正式文本为准。

一、离开那天他才发现,名下的股权有一半不属于自己

结论先行:创始人股份成熟条款改变的不是持股比例,而是"这些股权在什么条件下还算你的"。一家做工业软件的企业,三名创始人共同经营,A 轮交割时机构股东提出一份附件,标题只有一行字,篇幅两页。十八个月后,其中的技术负责人因家庭原因离开,交接完成的当周就收到一封函:按股东协议附件的约定,他名下的股权中尚未成熟的部分,由公司指定主体按每一单位象征性对价收回。他持股略高于一成半,成熟期四年、悬崖期满十二个月,走的时候刚过一年半,成熟了八分之三,剩下的八分之五按几乎为零的价格回到了公司。他后来复盘时说了一句话:那两页纸他签的时候连标题都没读完,因为当时全部注意力都在估值和董事席位上。

这就是创始人股份成熟在真实世界里的样子。它不改变工商登记,不改变分红权,也不影响你在股东会上举手。签完之后的头一年里,公司照常运转,没有任何人会提起它。它的存在感只在一个时刻出现——你要离开的那一刻,或者别人希望你离开的那一刻。也正因为如此,它在条款清单阶段的谈判优先级几乎永远排在末位:估值、董事席位、否决事项清单,每一项都看得见摸得着,而成熟条款讨论的是一件"我们都相信不会发生"的事。

可以把它想成这样一件事:工资已经打进了你的卡,卡是你的、余额是你的、也能自由支配,但另有一份协议约定,干满四年这笔钱才真正属于你,中途走要按原样退回还没挣到的那部分。股权在名下,不等于股权已经挣到。因此,看条款清单不能只盯着"我还剩多少股权比例",还要看清楚"这些股权在什么情况下会被拿走、按什么价格拿走"。

二、它和员工期权是方向相反的两件事

结论先行:员工股权激励是把你还没有的东西发给你,创始人成熟是把你已经有的东西收回去让你重新挣,两者的谈判逻辑完全相反。一家做企业服务的公司,创始人拿到条款清单的附件,标题写着"股权激励与限制性股权安排",他扫了一眼,判断这是员工侧的事,直接转给了人力负责人去对接。人力负责人看的是期权池比例、行权价与授予流程,没有人注意到文件中间有一节,把三名创始人已经持有的存量股权也纳入了同一套成熟规则。这份文件签署两年后,其中一位创始人退出,才发现自己适用的是同一张时间表。

两者的差别有四层,谈判时必须分开看。其一是权利起点不同:员工拿到的是一份将来可以按约定价格取得股权的合同权利,在行权之前他不是股东,没有表决权和分红权;创始人的股权早已完成出资与登记,他本来就是股东,成熟条款是在既有权利上叠加一层可被收回的限制。其二是文件位置不同:员工侧的安排在股权激励计划与授予协议里,创始人侧的安排出现在股东协议、增资与股权转让协议的附件,或者一份单独的限制性股权协议中——名字千变万化,找它的办法是搜"回购""成熟""解除限制""离职"这几个词,而不是搜文件标题。其三是谈判对手不同:员工的对手是公司,创始人的对手是投资人,后者的诉求是把你绑在公司里直到退出通道打开。其四是税务处理的时点逻辑不同,这一点涉及适用法域,本文只在末节做方向性提示。

需要说清楚的边界是:员工期权池的规模怎么定、行权价怎么确定、上市前怎么清理,都是另一条线上的问题,不在本文讨论范围。本文讨论的对象只有一个——创始人本人名下那部分股权。之所以要反复强调这个区别,是因为很多企业方在谈判时会把两件事打包处理,结果是员工侧谈得很细,创始人侧被一句"参照适用"带过。关键在于,这两件事的义务方根本不是同一个人。

三、时间表:悬崖期、匀速成熟,与那个决定一切的起算日

结论先行:成熟条款里分量最重的不是"四年"这个数字,而是这四年从哪一天开始算。一家做医疗器械的企业,两位创始人已经共同经营了五年,产品注册证也拿到了,B 轮融资时新进的机构股东提出四年成熟安排,起算日写的是"本轮交割日"。这一句话的意思是:此前五年的时间不计入,从签字那天重新开始。创始人当场没反应过来,是律师逐条读到这里才停下来问了一句"过去这五年算不算"。最终谈判结果是加了一句已服务期间抵扣的约定,认可此前三年,实际只剩一年多的未成熟部分。差别就在那半句话里。

时间表本身的结构并不复杂。常见写法是总成熟期四年,以满十二个月为悬崖期:悬崖期届满前离开的,成熟数量为零;届满当日一次性成熟四分之一,此后按月或按季匀速成熟直至期满。也有三年、五年的写法,也有把时间成熟与里程碑成熟混合的写法——例如约定一部分按时间成熟,另一部分挂钩产品上线、关键资质取得或收入达到约定水平。里程碑写法对技术型创始人不一定有利,因为里程碑的达成认定权往往在董事会手里,而董事会构成在融资后是会变的。

起算日的候选项通常有四个:本轮交割日、上一轮交割日、创始人实际开始为公司服务之日、公司设立之日。企业方应当争取的顺序,正好与投资人的偏好相反。若拿不到最靠前的起算日,退一步的写法是已服务期间抵扣:约定创始人自实际服务之日起的时间计入成熟期,或直接约定交割日当天已有一定比例视为已成熟。这一条在实操中比争论"四年还是三年"有价值得多——把四年砍成三年,只省下一年;把起算日从交割日挪到实际服务日,可能一次性挽回三到五年。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叠加问题:多轮融资时,如果每一轮都重新设定成熟安排且都从当轮交割日起算,创始人会永远处在成熟未完成的状态里,公司走到第三轮、第四轮时,创始人手上仍有相当比例的股权可被以低价收回。可行的写法是明确约定:后续轮次不重设已有股权的成熟起算点,新的成熟安排仅适用于该轮之后新增授予或新增取得的部分;若确需重设,须经创始股东书面同意。本质上,成熟条款是一份关于时间的协议,而时间的起点比长度重要得多。

四、有因还是无因:定义写宽一寸,代价就是全部

结论先行:有因离开与无因离开之间的差价,往往就是创始人多年积累的全部,而这条分界线是靠几句定义划出来的。一家做跨境电商软件的企业,股东协议里"有因"的定义写了三句:其一是被依法认定构成犯罪或存在欺诈行为;其二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保密、竞业义务;其三是"经董事会认定其已不再适合继续担任其职务"。前两句都是可以客观验证的事实,第三句不是——它是一张空白支票,签发人是董事会。两年后董事会因新一轮融资完成改组,创始人一方的席位不再过半,随后收到的通知援引的正是第三句。结果是未成熟部分按名义价格收回,已成熟部分也被要求按原始出资价格转让给公司指定主体。

企业方在这一节能做的事,是把有因情形收窄到可客观验证的范围。合理的清单通常包括:被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实施欺诈、侵占、贪污或重大不诚信行为;严重违反保密义务、竞业限制或不招揽承诺;被监管机构作出禁入或类似处分;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履行职务。除此之外的每一句都值得逐字追问。同时应当加两道程序性保护:一是救济期,即对可以纠正的违约情形,应先书面通知并给予一定期限改正,期满未改正才构成有因;二是认定程序,即有因认定应由不含利害关系方的董事会成员作出,或约定发生争议时以生效裁决为准,避免"认定权与受益权落在同一群人手里"。

无因离开是硬币的另一面,指创始人被无理由解除职务,或公司实质性降低其职务、职责、汇报层级与薪酬,迫使其主动离开。这两种情形应当触发保护——通常是未成熟部分按约定比例加速成熟,或至少保留已成熟部分并按较高价格结算。若协议只写了有因的后果而对无因只字不提,实际效果等同于把创始人的去留完全交给董事会。

还有一类被单独处理的情形,行业里通常称为好人条款与坏人条款。因健康原因、身故、丧失劳动能力、被公司无因解任而离开的,按好人处理:已成熟部分完整保留,未成熟部分按较高价格结算,有的还约定加速一定比例。主动辞职去往竞争对手、或触发前述有因情形的,按坏人处理。争议最大的是中间地带——创始人自己主动辞职,既没有过错也不是被赶走,该算哪一类。常见的折中写法是设一个最短服务期:满约定年限后主动辞职的,按好人处理;未满的,未成熟部分按原始出资价格收回,但已成熟部分不受影响。因此,谈这一节的正确姿势不是争论"我会不会走",而是把每一种走法的后果都写进纸面。

五、回购价格:名义价、成本价、公允价,中间差着一个数量级

结论先行:同一批未成熟股权,套用三种价格口径算出来的结果可以相差数十倍,而多数条款清单在这一格是空的。一家做精密零部件的企业,创始人在成熟期未满时离开,其未成熟股权对应的原始出资额是几十万元,而公司最近一轮融资对应的每单位股权价格是这个数的数十倍。协议里的原话是"按原始出资价格加同期存款利息回购"。他签字时觉得这条很公平——本来出资就不多,退回原价不吃亏。离开时才明白,这句话的实际含义是:他在公司四年里创造的增值,全部留在了公司,而他拿走的是四年前的那笔钱。

价格口径通常有三档。名义价格,指每单位股权按一个象征性金额结算,实质上接近无偿收回,通常只在有因情形下适用。原始出资价格,指按创始人当初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结算,有的会附加一个按同期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补偿。公允价格,指按最近一轮融资对应的价格、第三方评估价格或经审计的每单位净资产择一确定,有时还会约定按其中较低者或较高者取值。

成熟结构与价格口径的搭配,才是这一节真正要谈的东西。较为平衡的写法是:未成熟部分按原始出资价格收回,已成熟部分不被强制收回;若公司确需收回已成熟部分,按公允价格结算。惩罚性的写法是:有因情形下连已成熟部分也按名义价格一并收回——这一条应当争取删除,删不掉也要设上限,例如约定被收回的已成熟部分不超过一定比例,或约定按原始出资价格而非名义价格结算。

还有三个技术细节,条款清单阶段往往看不到,落到交易文件时会变成实际问题。其一是回购主体:由公司自身回购,会受到适用法下减资程序、可分配利润或可分配储备的限制,境内外主体的要求并不相同;由创始人指定主体或投资人受让,则需要事先约定受让方、价款来源与工商或股东名册变更的配合义务。其二是价款支付:一次性付清还是分期,分期期间未付款部分对应的表决权与分红权归谁,若公司逾期未付是否恢复原状。其三是回购不成时的处理:应当约定在完成收回前,该部分股权的表决权由指定方代为行使或直接归于沉寂,避免出现一个既不出力又能投票的股东。

身故与失能是另一处高频遗漏。这两种情形下,权利主体已经变成继承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而继承人既不了解公司,也不承担任何服务义务。合理的写法是:明确适用好人价格口径,已成熟部分由继承人保留或按公允价格结算,未成熟部分按原始出资价格收回,并事先约定继承发生时的通知程序、股东名册变更配合义务与表决权行使安排。很多协议在这一点上完全空白,结果是遗产处置与公司治理同时陷入僵局,一拖就是一两年。需要说明的是,公司回购自身股权的资金来源与程序要求在不同法域差异较大,跨境架构下还涉及境内外两层主体的衔接,具体应以适用法与各上市地监管机构现行正式文本为准,并在交割前请中介机构就适用法域逐项出具意见。华尔街彤鼎俱乐部被企业主问得最多的,也正是这一节的搭配写法。

六、加速成熟:公司被卖掉那天,你手上的东西刚好清零

结论先行:加速条款不是给创始人的额外福利,它防的是一件很具体的事——公司在成熟期未满时被出售,创始人未成熟的那部分刚好在交易中蒸发。一家做工业机器人的企业被产业方并购,创始人持股中未成熟的部分接近一半,而全套交易文件里没有任何加速安排。买方的方案是:未成熟部分不参与本次交易对价分配,转为并购完成后新主体的一份留任激励,继续按四年成熟,且成熟条件挂钩并购后的经营指标。他等于用自己一半的股权,给自己买了一份两年起步的劳动合同,而指标是否达成由新股东认定。这笔账他是在交割前两周才算明白的。

加速成熟有两种基本写法。单触发,指发生控制权变更时,未成熟部分自动全部或按约定比例成熟,不附加其他条件。双触发,指控制权变更本身不引发加速,须在其后的一定期限内,创始人被无因解任、或其职务、职责与薪酬被实质性降低,加速才发生。投资人普遍偏好双触发,理由并非苛刻:产业买方与并购基金买公司时,很大一部分价值在管理团队身上,若创始人在交割当日全部成熟,团队留任的约束就没有了,买方会相应压低报价,最终受损的是全体股东。

企业方能争到的通常是一个中间地带:控制权变更时先加速一部分(例如未成熟部分的四分之一到一半,或者相当于一年成熟量的部分),其余仍走双触发;同时把"实质性降低"写实——头衔、汇报关系、职责范围、薪酬构成、办公地点变更超过约定距离,任何一项达到约定标准即视为构成,而不是留一句模糊的"实质性"由新股东解释。

加速条款还有一个位置问题,比条款本身更容易出事:它写在哪份文件里,决定了它能不能扛过下一次交易。若加速安排只写在限制性股权协议里,而并购交易文件另有约定,实践中很容易出现后文件覆盖前文件的争议。稳妥做法是同时做两件事——在限制性股权协议中加一句"本条未经该创始股东书面同意不得修改或豁免",并在股东协议中把加速安排列为需创始股东同意的事项之一。另一个配套陷阱是对价结构:并购交易常把部分对价做成托管扣留或业绩挂钩的后付部分,若未成熟股权连托管都不进入,那么加速与否在现金层面并无差别。因此,谈加速条款要连着对价分配一起谈,只谈加速比例是谈不完整的。

七、合伙人早退留下的股权,几年后才开始计价

结论先行:成熟条款没写好,代价通常不在离开当天结算,而在几年后的融资与上市申报时一次性浮出水面。一家做环保设备的企业,创立初期三位合伙人按出资与分工分了股权,谁也没提成熟这回事。其中一位在公司成立第十四个月离开,去做了别的行业,带走两成多的股权,此后既无贡献,也不再参与任何决策。头两轮融资时,投资人提出要解决这部分股权,公司找人协商,对方开出的价格远高于当轮估值对应的水平;到了准备申报境外上市、中介机构要求就股权清晰与历史沿革逐项出具说明时,这两成多股权成了必须处理的事项。最终从启动协商到完成变更耗时超过一年,付出的溢价与时间成本,远高于当初在合伙协议里写一条成熟安排。

这类被称为僵尸股的存量,代价体现在三层。其一是空间被占:这部分股权既不能用于员工激励,也不能用于引入新股东,后续每一轮的稀释都由留下来的人承担。其二是估值被打折:投资人在尽调中看到长期不参与经营的大比例个人股东,会直接反映在估值与交易条件上,有的会把清理作为交割先决条件。其三是申报阶段的说明义务:股权清晰、历史沿革完整、无重大权属争议,是各主要上市地共同的基础要求,一处解释不通就可能影响整体时间表,具体要求以各上市地监管机构现行正式文本为准。

与之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创始人之间的安排不一致。假设有家企业有三位创始人,其中两位签了四年成熟,另一位因为是最早出资的人而不受任何限制。这种不对称在顺境时看不出来,一旦出现分歧就会立刻发酵:受限的两位会认为自己承担了额外义务,不受限的那位则成为下一轮投资人重点谈判的对象——投资人会要求把他也纳入成熟安排,而此时公司估值已经上来,他有充分理由不同意。合理的做法是在联合创始人协议阶段就把三个人放进同一套规则,哪怕比例和年限有差异,也要有明确理由并写在纸面上,而不是等投资人在条款清单里替你提出来。

上市申报是成熟条款的终点站。拟上市路径下,成熟安排一般需要在申报前完成处理——要么已届期全部成熟,要么在投资协议中事先写明:自公司提交上市申请之日起,本节项下的股权限制与回购安排自动中止,自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自动终止,无需另行签署文件;同时约定申请被撤回、被否或逾期未完成上市的,相关条款自动恢复。这里的关键与领售权、回购权等其他特别权利的清理是同一个道理:终止条款必须逐项列明,漏掉一项就要在最需要顺利的时候单独去取得对方签字,而那时企业方几乎没有筹码。

税务上还有一处必须提前想清楚的时点问题,本文只作方向性提示:限制性股权在多数法域的税务处理,与"限制何时解除"高度相关,应税时点、计税基础与后续转让时的处理都可能因成熟安排的写法而改变;部分法域允许在取得时点作出特定选择以固定计税基础,但该类选择通常有严格的时限要求,逾期不可补办。因此正确的顺序是在交割之前请税务顾问就适用法域与创始人个人税务居民身份出具意见,而不是等到离开或申报时再回头补。具体口径以适用法域税务主管部门现行正式文本为准,本文不提供任何具体税率与条文引用。

彤鼎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在这类事情上承担的是统筹与协调角色:与企业方一起把历史各轮交易文件中的成熟、回购、离职与加速条款做一次穿透梳理,核对起算日、有因定义、价格口径与终止安排有没有遗漏,在新一轮谈判中协助设计已服务期间抵扣、无因保护与自动终止的写法,并在启动申报前排定股权清理的时间表;涉及证券发行、承销、税务鉴证等持牌业务的,一律由具备相应牌照的合作机构承做。华尔街彤鼎俱乐部长期沉淀的,也正是这类条款在不同交易结构与法域下的落地写法。关键在于,创始人股份成熟条款本身既不苛刻也不友好——它只是把"什么情况下这些股权还算你的"这件事提前写了下来。写清楚了,它是团队稳定的基础;没写清楚,它是一张由别人填写日期与金额的收回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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