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条款 FINANCING

这一轮增资卡在一个人身上:当年占几个点的小股东,联系不上了

增加注册资本要多少表决权才通过、一个占几个点的人为什么在票数上挡不住却在程序上挡得住、同一句"联系不上"在公司登记窗口和在投资人尽调那边是两种完全不同的麻烦、联系方式失效与人在境外与人已过世与人就在但不肯签这四种情形各走哪条路、催告与公告能证明什么又替代不了什么、哪几步只能交给法院,以及为什么这件事的时间成本买不回来
A funding round is agreed, terms are settled, and then the deal stops on a name in the shareholder register that nobody has spoken to for years. A minority holder with a few percentage points cannot outvote a capital increase, yet can still stall it, because the obstacle is not the vote but the notice, the filing materials, and the diligence line that asks the founder to confirm clear title. This article takes the company's side. It separates the voting threshold from the signature question, contrasts what a registration counter checks against what an investor's counsel checks, and walks through four distinct situations behind the same sentence "we cannot reach him": stale contact details, a holder living abroad, a holder who has died with no succession completed, and a holder who is perfectly reachable but declining to sign. It then explains what a public notice can and cannot substitute for, which steps only a court can complete, and why the time these routes consume cannot be bought back once diligence has star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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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里的失联股东,是指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名册上仍然登记在册、但公司已经无法通过任何已知方式联系上的那位股东,常见的是早年占几个点、后来淡出经营的人。这件事有两层,很多企业主混成了一层。增加注册资本属于股东会的特别决议事项,通常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一个占几个点的人在票数上挡不住这项决议;但在同等条件下,他有权按实缴出资比例先出这一轮的钱,而公司要动这一轮增资,得先把会议通知送到他手上并留下凭证。所以"找不到人"卡住的不是表决,是通知程序、公司登记窗口要的材料,以及尽调清单上"股权权属清晰"那一栏。联系方式失效、人在境外、人已过世继承没办、人就在但不肯签,这四种情形的路径与耗时差得很远。具体安排以公司章程约定和当时有效的法律为准。---

其一、钱都谈好了,卡在一个八年没见过的人身上

其一、钱都谈好了,卡在一个八年没见过的人身上

结论先行:增资卡住的时候,卡点往往不在钱、不在估值、也不在条款,而在股东名册上一个多年没有出现过的名字。

假设有家做制冷压缩机的公司,今年谈成了一轮增资。投资人来过三次,价格谈定,条款清单也签了。老板觉得剩下的都是流程,让财务把材料备齐就行。

材料备到一半停住了。股东名册上有四个人,第三个是八年前一位技术合伙人,占了三个点,六年前就不在公司做了。留在档案里的手机号是空号,身份证地址上的房子早就卖了,微信还在列表里但两年没回过消息。

老板起初没当回事。他的算盘是这样打的:这个人只有三个点,公司要开股东会做增资决议,他来不来都不影响票数,签不签也就那么回事。

这个算盘只对了一半。票数确实不影响,可这一轮增资要落到公司登记机关那边,要落到投资人的交割条件里,中间每一步都在问同一件事:你有没有把该通知的人通知到,有没有留下能拿出来的凭证。

两周之后,投资人的律师把这一项列进了交割前必须完成的事项。这一轮的进度从"下周签字"变成了"等公司先把这个人的事处理干净",而处理它需要的时间,此时已经不由公司这边决定了。

其二、票数挡不住他,通知程序挡得住

其二、票数挡不住他,通知程序挡得住

结论先行:增加注册资本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占几个点的人在票数上没有否决力;真正会卡住一轮增资的,是他那份没有送到的会议通知。

先把表决这一层说清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属于股东会的特别决议事项,通常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表决权一般按出资比例行使,公司章程可以另有约定。一个占三个点的人,站在哪一边都不改变结果。

真正有分量的是另一项:在同等条件下,股东有权按实缴出资比例优先出这一轮增资的钱。这项权利不看谁的票多,它是每个股东各自享有的,占三个点的人和占七十个点的人,在这一项上是同一个位置。

这里有一个细节值得单独拎出来:现行规则写的是按实缴出资比例,不是按认缴出资比例。也就是说,一个当年认缴了很多、但一分钱没有实际缴进来的股东,在新一轮增资的优先权上,基础可能是零。这一点跟很多老板的直觉正好相反。

同时还有一条出口: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出资比例优先出这笔钱。注意"全体"两个字——它要的是所有人的意思表示,而失联的那位恰恰是给不出意思表示的那个人,所以这条出口在他身上通常打不开。

会议通知也是硬的。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一般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的"全体股东"包括那位多年没有露面的人。

把三样并起来看,局面就清楚了:他挡不住决议,但他能让这份决议带上一道程序瑕疵。而带着瑕疵的决议,在公司内部可能一直相安无事,到了融资、并购或者上市申报的桌子上,就是一项必须解释的历史问题。

其三、同一句"找不到人",在登记窗口和在尽调那边是两种麻烦

其三、同一句"找不到人",在登记窗口和在尽调那边是两种麻烦

结论先行:公司登记机关看的是材料齐不齐、程序表面上走到没走到,投资人尽调看的是这份决议将来会不会被推翻,两边的判断标准不同,结论经常相反。

公司登记那一头做的是形式审查。窗口要的是股东会决议、修改后的章程、增资之后的出资信息这一套东西,看的是签章齐不齐、内容前后对不对得上、法定的程序有没有在纸面上完成。窗口不会去核实那位股东本人是不是真的收到了信。

所以经常出现这样一种局面:变更登记办下来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也改了,公司这边觉得事情结了。投资人的律师翻到那份决议,问的却是另一个问题——这位股东的通知是怎么送的,底单在哪里。

假设有家做印染助剂的公司,走的就是这条路。增资的变更登记两周就办完了,材料一次通过。到了尽调阶段,律师把股东名册和决议摆在一起,发现有一位股东这几年从来没有在任何会议记录上签过字,于是要求公司补一份说明和一份送达凭证。

补不出来。公司当年只是往那个空号打了几通电话,没有寄过任何东西,也没有留下任何书面痕迹。这件本可以用两百块钱快递费解决的事,最后花掉了一个多月。

两边的差别,说到底是审查深度不同:一个问"这件事办完了吗",一个问"这件事将来会不会被人推翻"。企业主习惯用前一个标准衡量自己,投资人用的一直是后一个。

顺带说一句,我们跟华尔街俱乐部有合作,在他们那边听过好几场关于交割卡壳的复盘,卡在最后一步的多数不是价格,是这类没人当回事的手续。

其四、四种"找不到",四条路:先弄清楚他属于哪一种

结论先行:联系方式失效、人在境外、人已过世继承没办、人就在但不肯签,这四种情形被同一句"联系不上"盖住了,而它们的处理路径、耗时和成本差得很远。

头一种是联系方式失效,人其实还在。这是四种里最常见、也最省事的一种。可走的路子不少:翻当年的人事档案、老的通讯录、社保或者公积金那边留的地址、共同认识的人、他后来注册过的其他公司留下的联系方式。这一种花的是时间,不是钱。

第二种是人在境外。他本人可能很配合,问题出在文件上:由境外主体或者境外自然人签署的文件,要进公司登记的流程,通常需要办理公证与认证。现在多数国家的文件可以走附加证明书这条路,比过去的领事认证快,但仍然要排期。

所以这一种的典型误判是把"他答应了"当成"这件事完了"。从他口头答应到签好的文件寄回国内,一个月到两个月是常见的,赶上假期还要更久。这段时间是买不回来的,只能提前开始。

第三种是人已过世,继承一直没办。自然人股东去世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麻烦在于公司这边不能自己认定谁是继承人:要么继承人拿出经过公证的继承材料,要么走法院确认。

这一种最容易被低估。不少老板以为人不在了那几个点就自动没了,实际正相反——那几个点还在,只是现在对应的可能是好几位继承人,而他们彼此之间未必谈得拢。原来只要说服一个人,现在要说服一家人。

第四种最微妙:人就在,电话也通,但他不接、不回、不签。这一种经常被误报成"联系不上",其实性质完全不同——他不是找不到,是知道公司在融资,所以不动。这时候要处理的不是联系问题,是谈判问题,而谈判要另外准备筹码和时间表。

判断他属于哪一种,方法很土但很有效:换一个他不认识的号码打过去,或者请一位跟公司无关的旧同事约他吃饭。能约出来的,是第四种;约不出来的,才是前三种。

其五、催告与公告:它能证明什么,替代不了什么

结论先行:公告解决的是"通知有没有送到"这个程序问题,它不解决"他同不同意"这个实体问题,把两件事当成一件事,是这一步最常见的误判。

先说该怎么送。通知要用能留痕的方式:书面为主,挂号信或者快递寄到最后一个已知地址和身份证地址,保留底单与投递记录。章程里如果约定了送达方式和地址,按章程走。电话和微信可以打可以发,但它们做不了凭证。

送不到的,再考虑公告。章程有约定的按章程指定的媒体,没有约定的,实务上通常是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这一步的意义只有一个:把"公司已经尽到通知义务"这件事变成一份可以归档的证据。

公告不能做的事有三样,要记清楚。它不能替他表态,不能替他放弃按比例出钱的权利,也不能把他的持股比例变没。它证明的是公司的动作,不是他的意思。

假设有家做液压油缸的公司,走的正是这条路。公告期满之后开了股东会、做了增资决议、办完了变更登记,一切看上去很顺。两年之后那位股东回来了,说自己从来不看报纸,要求确认自己在那一轮里本可以按比例出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

这件事后来的走向不重要,重要的是它暴露了一个判断错误:公司那边一直以为公告是终点,其实公告只是让流程可以往下走的一步。真正的终点,是他本人签下的那份确认——写明对那一轮增资没有异议,或者明确放弃按比例出钱。

所以公告的正确位置是备选项,不是首选项。能找到人签字的,花三个月去找也值;找不到人才走公告,而且走了公告之后,这项瑕疵仍然要在尽调的时候如实说明,不能当成已经结清。

其六、什么时候只剩司法途径这一条

结论先行:找不到人本身不是把股东除名的理由,能靠法院解决的只有几种特定情形,而每一种都有硬性的时间门槛。

先把最容易被误解的那条堵死:股东失权只管一种情形——股东认缴了出资但到期没有缴,公司书面催缴并且给了不少于六十日的宽限期,他还是不缴。走到这一步,公司可以经董事会决议向他发出失权通知,让他丧失未缴出资对应的股权。

关键在于,触发这套机制的是没有出资,不是联系不上。一位早年已经把钱缴足、只是后来失去联系的股东,不落在这个框里。有些老板听说了失权制度,就以为找不到人可以直接除名,这是把两件事接错了。

真正跟失联相关的是另一套规则。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之后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的人代管财产,有争议的由法院指定。财产代管人负责管理和维护他的财产权益。

这条路解决的是"有人能替他说话",不是"他的股份没了"。有了财产代管人,通知有了送达对象,一些程序性动作可以推进,但涉及处分他的股权,仍然要在代管人的权限范围内并且符合法定条件。

再往后是宣告死亡。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死亡;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期间会短一些。宣告死亡之后走的是继承,回到上一节说的那条路上。

还有一条不是解决办法但必须提醒:公司这边硬来的代价很大。不通知就开会、代签、伪造送达痕迹,这些做法当时看起来省事,后果是那份决议可能被撤销甚至被认定不成立,而这项瑕疵会一直挂在公司的历史沿革里,往后每一轮融资、每一次申报都要重新解释一遍。

需要强调的是,处理这件事的立场不是把谁挤出去。公司要的是权属干净,好让这一轮的钱进得来;他要的是自己那几个点没有被悄悄稀释掉。这两件事并不冲突,多数情形下签一份确认书就同时满足了,只是没有人去签。

其七、这件事要在见投资人之前办,以及一份能自己做的清点

结论先行:处理失联股东的几条路里,有好几条的耗时是刚性的——公证认证要排期、公告有期间、宣告失踪要满二年——这些时间在尽调开始之后一天都省不下来。

为什么时点比办法要紧,有三个原因。其一,尽调一开始,这件事就从公司内部的事变成了交割条件,节奏由对方的清单决定,你只能报告进度。其二,那位股东一旦知道公司在融资,他配合的动机和条件都会变。

其三也是最硬的一条:时间。公证认证的排期不会因为你着急就提前,公告期不会因为交割在即就缩短,宣告失踪的二年更不会。融资之前处理,这些时间可以和别的准备工作并行;融资之后处理,它们就是纯粹的延期。

清点的办法很简单,今天就能做。把股东名册拉出来,对着名单上每一个人回答四个问题:这个人你三年之内联系过吗;他留在公司档案里的电话和地址是哪一年的;他手上是多少个点;他实缴过没有、缴了多少。

四个问题里只要有一个答不上来,这个人就应该进待办清单。多数公司做完这道清点会发现,名单上真正需要处理的通常只有一到两个人,而这一两个人足以让一轮融资停摆两个月。

处理的顺序也建议倒过来排:不是从持股比例最高的排起,而是从"最难找"的排起。持股高的那位通常就在公司里,随时能签;难找的那位才是决定交割时间表的人,他要排在最前面。

这件事的账其实很好算:早两年办,是一通电话加一份快递;晚两年办,就是一场带着价格的谈判。在华尔街彤鼎俱乐部的一次交流里,有位做过几轮并购的企业主把同一个意思说得更直接:能用时间解决的事,别拖到只能用钱解决的时候。

最后留一道判断题给你。假如你今天把名册拉出来,发现上面真有这么一个多年没联系的人,你会先自己给他打个电话,还是先让律师把那封挂号信寄出去?这两种开局,后面的走向差得比想象中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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