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条款 FINANCING

回购条款一直在协议里,回购权却可能早就过期了:那个起算点比双方以为的都早

触发之后,投资方和创始人常常在同一件事上算错同一个数——回购权到底是从哪一天开始计时的。起算点差几个月,一边以为还早,一边以为早就过了,等到真要拿出证据的那天,才发现两边算的根本不是同一条线
When a 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 is triggered, an investor's right to demand a share buyback is not open-ended. It is bound by two separate clocks that founders and investors routinely conflate. The first is contractual: the exercise window the investment agreement itself sets, typically phrased as a requirement to serve written notice within a defined period after the triggering event. The second is statutory: the period the law allows for asserting a claim, which generally runs from the moment the holder knew or should have known that the right had been impaired. This article works through the question from the operating company's side: how the two clocks differ, which candidate dates compete as the starting point and why a gap of a few months reverses the outcome, what an open-ended buyback clause costs both sides, what makes a written demand provable rather than merely made, which acts restart the clock without founders realising it, how the analysis splits depending on whether the obligor is the company or the founder personally, what remedies survive expiry, and the four things worth drafting precisely on signing d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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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权的时点,是指投资方在对赌触发之后主张股权回购这项权利所受到的两重时间约束:一重来自合同,即投资协议自己约定的行使窗口;一重来自法律,即法律对主张权利普遍设有期限,其起算点通常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的时点挂钩。这两重约束来源不同、算法不同、后果也不同,而实务里的争议大多不是"有没有这项权利",是"这项权利还在不在"。对企业经营者最要紧的一句话是:回购条款一直在协议里,不等于回购权一直在;权利是从触发那一刻起计时的,而触发那一刻通常比双方以为的都早。反过来,创始人也不宜把"熬过去"当策略——一次书面回复、一笔部分付款、一份新的还款安排,都可能让时点重新起算。具体的期限长短、起算点认定与中断情形,各地司法实践存在差异且规则会调整,以当时有效的法律与生效裁判为准;涉及具体案子务必找律师逐项核对。---有家做环保水处理设备的公司,创始人在触发那年的年底接到投资方一通电话,对方开口就是业绩没达标、按协议要走回购。他心里咯噔一下,翻出协议,那一条确实白纸黑字写在那儿,一个字都不含糊。他把协议拿去给律师看。律师没有先看那句"投资方有权要求回购",而是翻到条款末尾那半句话,抬头问了一句:对方是什么时候头一次跟你提这件事的,中间有没有留下书面的东西。这一问才是关键。回购条款一直在协议里,不等于回购权一直在。权利是有时点的,而那个时点从触发的那一刻就开始走了——往往比双方以为的都早。

其一、两个完全不同的期限,混在一起讲就全乱了

其一、两个完全不同的期限,混在一起讲就全乱了

结论先行:协议自己约定的行使窗口,和法律对主张权利所设的期限,是完全不同的两码事——一个来自合同,一个来自法律,各走各的时间线。

行使窗口是双方自己写进协议的那句话,形状通常是"触发之日起若干时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它是合同给这项权利画的边界:窗口之内提出来,权利成立;窗口过去了,这项权利本身就不在了,不存在续期,也不看谁有没有过错。

法律那道期限是另一回事。即使协议一个字没写窗口,法律对主张权利也普遍设有期限,起算点通常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的时点挂钩。它管的不是"你有没有资格提出来",而是"你提出来之后还能不能获得强制力的支持"。

顺序上,这两道是接力的关系。投资方先要在合同窗口里把回购的意思表示做出来,回购义务从那一刻才真正落到义务人头上;接下来对方不付钱,投资方去追这笔钱,走的就是法律那道期限。前一道断了,后一道根本不会开始。

有家开连锁药房的公司,创始人一直觉得法律那道口子还宽着,投资方随时能回来找他,所以谈判时把姿态放得很低。后来律师帮他把协议逐条捋了一遍才发现,协议自己约定的窗口比他想的短得多,而且早就走完了。

反过来的情形也不少见:创始人以为窗口早过了,实际上对方在窗口里发过一份函,只是当时被当成例行的催告文件收进了抽屉。具体的期限长短、起算点认定与中断情形,各地司法实践存在差异且规则会调整,以当时有效的法律与生效裁判为准;涉及具体案子务必找律师逐项核对。

其二、起算点到底在哪一天,这是全篇最要紧的一章

其二、起算点到底在哪一天,这是全篇最要紧的一章

结论先行:同一次触发,起算点有好几个互相竞争的候选日子,它们之间常常相差几个月,而窗口够不够用的结论会因此完全相反。

常见的候选有四个:业绩期届满那一天、审计报告出具那一天、投资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触发那一天、协议约定的付款截止日。四个日子在时间轴上依次靠后,最早的和最晚的之间隔上大半年是很平常的事。

难就难在业绩达没达标这件事,本身要等数据出来才知道。业绩期年底届满的时候,谁也说不准最终口径;等审计报告出具,数字才落定。于是"应当知道"这四个字,就跟审计的节奏、双方的信息渠道、中间有没有开过董事会绑在了一起。

有家做纺织印染的公司,业绩期在年底届满,审计报告拖到过了大半年才出来。投资方主张从审计报告出具那天起算,创始人主张从业绩期届满那天起算——够不够窗口,全看这两个日子哪一个说了算。

这一章之所以最要紧,是因为它不是个技术细节,而是整件事的前提。起算点定在前面那个日子,投资方可能已经出局;定在后面那个日子,创始人手上那点从容就一天都不剩了。两边算的从来不是同一条线,这才是争议的真正来源。

还有一层现实的推力值得知道:基金本身是有存续期的,走到后段,退出的压力会推着投资方在窗口里先把主张做出来,哪怕后面还要慢慢谈。基金存续期怎么影响退出节奏,另有专文。

能做的事其实很朴素:签的时候就把起算点绑到一个有日期、可验证的客观事件上,别让它悬在"知道"这两个字上。哪一天算数写清楚了,后面所有的争论都省掉了一大半。

其三、那句"有权要求回购"没写行使期限,代价是两边一起付

其三、那句"有权要求回购"没写行使期限,代价是两边一起付

结论先行:没有约定窗口的回购权会让这项权利长期悬在不确定状态里,公司、下一轮投资人和并购方都因此没法给它定价。

对公司这边,麻烦是它挂在那儿不落地。账上要不要为它做准备、下一轮投资人愿不愿意接、并购方要不要在价款里预留一笔,全都没有答案,因为谁也说不清这项权利什么时候会被拿出来用。

有家做智能仓储货架的公司,新一轮尽调时对方翻到老协议里那句没有期限的回购,当场要求老股东先出一份书面文件把截止日约定下来,否则这一轮不签。整轮谈判被这一条挂住,创始人临时去挨个找老股东谈,什么筹码都没有。

对投资方也不见得占便宜。这项权利越是含糊,它在老股转让时越卖不上价:买方接手的是一个说不清什么时候会到期、也说不清能不能主张得下来的东西,价格上一定会打折。

所以"不写期限"不是对谁有利,它只是把定价的难题往后推,然后由双方在最不合适的时点一起承担。真正稳妥的做法是双方都把话说明白:写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窗口,比留一个悬着的口子对谁都好。

其四、书面主张怎么才算数:主张过和证明得了是两件事

结论先行:能不能证明你在窗口里主张过,跟你有没有主张过,是完全不同的两件事,而真到了要拿证据那一天,看的只有前一件。

口头催过、饭桌上提过、微信里说过一句,在双方关系还好的时候都算数;到了要拿证据的那一天,它们的分量取决于对方认不认。发了函却拿不出送达凭据,情况是一样的——函确实发了,但证明不了它到过对方手上。

有家做生鲜供应链的公司,投资方在窗口里确实在董事会上提过回购,也在工作群里艾特过创始人。可协议约定的通知方式是书面送达到指定地址,会议纪要那一段又写得含糊,最后能拿出来的东西全都差着一口气。

创始人这边有对称的风险,方向正好相反。协议里写的送达地址一直没更新,公司早搬了办公室,对方按老地址寄出去照样可能算送到;收到函之后拒签,多数时候也不等于没送达。

所以两边真正要做的是同一件事:留痕。用协议约定的方式发、保留发件凭据和签收记录、把对方的每一次书面回复原样存好——对方回的那一句,往往比自己发的那一份更能说明问题。

其五、中断与重新起算:以为快熬过去了,其实早被推回起点

结论先行:一次有效的书面主张、一笔部分履行、一份新达成的还款安排,任何一样都可能把已经走过的时间清零,让时点重新开始计算。

这一条对创始人尤其危险,因为它的形状跟"拖延战术"长得几乎一样。创始人想的是先稳住对方、把时间拖过去,做出来的动作却恰恰是让时点回到起点的那几个动作。

有家做特种作业技能鉴定的公司,创始人为了缓一缓,跟投资方签了一份分期回购的补充安排,还按约定付了头一笔钱。他心里算的是拖,实际结果是那次签字加那笔钱,把整件事的时点重新推回了起点,而且白纸黑字,一点争议空间都没有。

这不是说不能谈、不能付。谈判和分期本来就是处理触发之后最常用的两条路,值得谈的时候当然要谈。要紧的是谈之前先知道这么做的代价:你换来的是缓冲,付出的是时点重新起算。

对投资方而言,这一条的用法是反过来的:与其掐着窗口的最后几天硬来,不如在窗口里先把书面主张做扎实。具体的期限长短、起算点认定与中断情形,各地司法实践存在差异且规则会调整,以当时有效的法律与生效裁判为准;涉及具体案子务必找律师逐项核对。

其六、义务人是公司还是创始人个人,两条路从头就分岔

结论先行:公司回购和创始人个人回购是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义务,走的程序不同,能主张的对象不同,时点也可能各算各的。

公司回购要过公司法上的那道关口:涉及减资程序与债权人保护,公司还得有可供支付的资金。它不是双方点头就能完成的动作,中间隔着一整套对外的程序。这一条怎么走另有专文,本篇不展开。

创始人个人回购则是纯粹的合同之债,由个人的财产来承担,程序上简单得多。正因为简单,投资方在起草时往往希望把创始人个人一并写进义务人那一栏——这里面的个人财产风险与签字页上的那一行,另有专文详述。

回到时点上,这两条路的意义在于:同一次触发,投资方可能只对其中一方做出了主张。协议里两个义务人都写着,函却只发给了个人,或者只发给了公司,后面能不能补、补了算不算数,就是另一场争论。

开头那家做环保水处理设备的公司,情况正是这样:协议里公司和创始人本人都在义务人那一栏,而投资方那份函只寄给了创始人个人。等到真要动公司层面的东西时,双方对"这项主张覆盖到谁"各说各话。

其七、权利过期之后剩下什么:别以为熬过去就没事了

结论先行:回购这条路走不通,不等于对方手上没有别的牌,也不等于这件事就此结束,把熬过去当成策略往往是最贵的一种打法。

回购请求受阻,投资方还可能主张违约责任,还可能援引协议里另外约定的救济安排。这些路径各自的成立条件不同、结果也不同,但它们的存在本身就说明:一条路封住了,不等于这件事结束了。

更现实的一层在关系上。这位投资方还在股东名册上待着,后面每一次融资、每一次并购、每一次工商变更、每一份需要全体股东签字的文件,都要他配合。一个觉得自己被拖掉了权利的股东,会在这些时刻一一还回来。

有家做纺织印染的公司走过这条路:回购那件事最后确实不了了之,可接下来两轮融资,那位老股东在同意事项上一次比一次难说话,新投资人看在眼里,估值和条款都跟着往下压。

所以创始人真正该算的账不是"能不能熬过去",而是"熬过去之后我还要跟他共事多久"。触发之后最划算的动作,通常是趁着双方都还愿意谈的时候,把这件事一次性谈成一个双方都能执行的安排。

其八、签的时候把这四样写清楚,将来两边都省事

结论先行:触发情形、起算点、行使窗口、书面通知方式与送达地址,这四样在签字那天写不清楚,将来两边都要为它多打一场本来可以不打的仗。

触发情形要写成可验证的客观事件,别留下"业绩未达预期""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这类需要事后解释的表述。判断标准越是要靠解释才能落地,将来越会变成两边各执一词的地方。

起算点绑到一个有日期的文件或者一个有日期的事件上,比如某一份报告出具之日、某一次会议决议作出之日。写成"知道之日"看着周全,实际上是把最大的一个变量原封不动留给了将来。

行使窗口给一个具体的期间,并且写明逾期的后果——是权利消灭,还是仍可主张但另有安排,两种写法差得很远。通知方式则写死一种能留痕的方式,再配一条地址变更的通知义务,免得几年后寄到一个空房子。

已经签完的公司也不是没事可做。把手上每一份协议里的回购条款、触发情形、起算点与行使窗口逐条捋出来,弄清楚哪几条已经触发、哪几条还没有、各自算到哪一天,这件事本身就是一次有价值的体检。华尔街彤鼎俱乐部里被反复讨论的,也正是这类条款在不同交易结构下的写法差异。

说到底,回购条款是一份融资协议里最容易被当成"标准条款"一带而过的东西,也是触发之后最容易失控的东西。它一直在协议里,但它未必一直在你手上,也未必一直在对方手上——而搞清楚它现在到底在谁手上,是双方坐下来谈之前该做的头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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