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领投人在这一轮里实际做的是哪几件事

结论先行:领投人做的是定价、出条款清单、牵头尽调这三件事,跟投方多数只出钱,于是谈判对象只有一个,签字对象却是全部。
先说定价。一轮融资里的价格是由领投方发现的:它做完尽调、给出估值判断、把这个价格写进条款清单,后面的人按同一个价格进来。跟投方之所以愿意跟,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有人已经替它做过这道功课,而且把自己的钱押在了上面。
条款清单是这一轮的模板。清算优先怎么排、反稀释按什么方式算、董事会几个席位、哪些事项要投资方点头,这些都在领投方那份文件里定下来,后面所有人签的是同一套。所以企业方在条款上真正需要谈的对手,其实只有那一个。
领投方通常还要牵头尽调:律师、审计、行业访谈由它安排,费用常从本轮的交易费用里出。作为交换,它一般会要一个董事席位和部分事项的同意权——席位与否决事项另有专文,这里只需知道它们通常跟着领投一起来。
跟投方走的是另一套逻辑:不进董事会、不单独做尽调、也很少单独谈条款,它买的是领投方的判断。本质上这一轮里只有一个人在定价,其余的人在搭车。关键在于,定价的人只有一个,而签字的人是全部——这两件事从交割那天起就分开了。
其二、跟投方拿的是不是同一份条件

结论先行:跟投方进来有两种签法,签进同一份股东协议,或者各自另签一份文件,后一种会让这一轮的条件从一套变成好几套。
常规做法是一份主协议加一张加入函。跟投方签的那一页纸上写的是:本方接受主协议的全部条款,自签署之日起成为协议一方。这种签法不产生任何新条件,股权表上多一行,文件柜里多一页,其余什么都没变。
另一种是各签各的。跟投方说自己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有硬性要求,主协议里没有,于是在主协议之外另签一份两三页的补充文件。签的时候通常不难,因为它要的东西看上去很小,而这一轮已经谈了很久,谁都不愿为这两页再拖半个月。
有家做工业机器视觉检测的公司就是这么办的。领投方那份股东协议前后谈了两个月,后面进来三家跟投,两家签的是加入函,还有一家坚持单独写一条回购安排,公司签了。股权表上看,四家投资人的条件是一样的;文件柜里,有一家手上多一条。
差别在于这份文件将来会不会被拿出来。只要公司还打算再融一轮、还打算上市,它一定会被拿出来——中介机构要的是公司与全体股东之间的所有书面安排,不是那张股权表。因此签之前该问的不是"这个要求过不过分",而是"它跟主协议不一样的地方,将来怎么解释"。
其三、各签各的,埋下的到底是什么

结论先行:单独签的那份补充文件,埋点不在它当时给了什么,而在下一轮尽调时它必须被翻出来,且要逐条解释为什么与别人不同。
经济条款不一致是最直接的一层。清算优先的排序、回购的触发口径、反稀释的计算方式,只要有一家跟别人不同,退出那天就要按两套算,而算的时候各方都在场。这类不一致写在纸上不显眼,落到分钱那一刻寸步不让。
治理与信息权不一致是另一层。一家有月度报表权、其余是季度;一家的同意事项比别人多两条。日常经营时它体现为同一件事要征求两遍、材料要发两版;等到需要快速决策的时候,多出来的那两条就是那一家实际上的否决口。
更麻烦的是公司当时没把这份文件告诉领投方。领投方的协议里通常有一句"公司与其他投资人之间不存在本协议之外的书面安排",这句话签下去就是一项陈述与保证。事后被翻出来,公司同时得罪两边,而领投方那一边的追索是写在纸上的。
判据其实很简单:这一轮结束的当天,公司要能一口气说清楚——与投资人之间的书面安排一共有几份、分别在谁手上、哪几条彼此不同。数不出来,就说明它已经乱了。上市前把各类特殊权利收上来统一处理另有专文,但拖到那时候再清理,价钱要贵得多。
其四、最惠国待遇条款:签的时候省事,下一轮最难拆
结论先行:最惠国待遇条款是跟投方要的一句兜底,将来公司给别人的条件比我好、我自动跟上,它签时不花钱,代价推到了下一轮。
它为什么会出现:小额跟投方没有谈判力,逐条去争条款既争不动也不值得,于是要一句总的。条文常写成"公司此后向任何投资人授予优于本协议的权利时,本投资人有权自动享有同等条件"。签的当下公司什么都不用给,所以很少有人为它多花时间。
发作在下一轮。新进来的投资人往往会要一些更硬的东西:清算优先的排序更靠前、反稀释的算法更严、同意事项多出两项。这些一给出去,当年那位跟投方按最惠条款自动跟上,而他并没有为这一轮多出一分钱。
有家做母婴营养品的公司在这里绕了很久。当年给一位出资不多的跟投方写了这一条,两年后的新一轮里投资方要了董事观察员席位与月度报表权,那位跟投方一并主张。公司要么照给,要么回头去谈一份弃权函,而对方并没有非签不可的理由。
更别扭的是新投资人通常也会要求,自己进来之后是条件最优的那一个。两条撞在一起,公司夹在中间,只能挨个去谈弃权。收窄的办法有三个:把范围限定在价格与清算这类经济条款、排除治理与信息条款;加一句同等条件须以同等出资为前提;给它一个时间窗,例如仅在下一轮之前有效。
其五、人一多,以后每一轮都要重做的四件事
结论先行:投资人从一个变成十个,涨上去的不是谈判成本,是此后每一轮的签字、通知、行权与数人头,这四件事每次都要重做一遍。
签字页是最直观的。一次增资要签的通常不止一份文件:增资协议、股东协议的修订件、股东会与董事会决议、放弃优先权的声明,每一份都要收齐每一位的签字页。八个人和二十个人的差别不在纸张,在时间——只要有一个人没签,交割就在那儿等着。
通知是第二件。优先增资权与优先购买权都要逐一通知到位,而且要能证明确实发到了。通知方式、送达认定、回复期限,这些条款在只有一两个投资人时没人细看,人一多它们就是这一轮能不能按期交割的开关。开头那家冷链公司卡的五周,卡的正是这一条。
行权与弃权是第三件。协议里有没有"逾期未回复视为放弃"这半句,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局面:有,公司按期限往前走;没有,公司要一个一个去追回复,而那位当年出了几十万、后来换了邮箱换了地址的个人股东,往往就是最难找的那一个。
数人头是第四件,它出现得最晚、代价却最大。上市之前要按穿透口径把股东数清楚,代持要还原,契约型基金、资管计划这类没有工商登记主体的持股形式要往上追。有些市场对公众持股人数另有硬性要求,那是另一篇的事;这里的成本是清理本身——每往上追一层,就多出一批要签字的人。
所以这一轮真正该问的是那句话:签完之后,以后每做一件事要征求几个人同意。这个数字在交割那天就定下来了,往后想改,得靠一次又一次的股权转让去改,而每一次转让本身又要走一遍通知与优先权。
其六、归集:把小额的装进一个主体再进股权表
结论先行:把小额投资人装进一个持股主体、由代表人统一签字与行权,是控制股东人数的常规做法,而它越早做越便宜。
做法本身不复杂:新设一个有限合伙企业或一家公司作为持股主体,小额投资人成为这个主体的合伙人或股东,由普通合伙人或约定的代表人对外统一行使表决权、签署文件、接收通知。股权表上原本七八行,收成一行。
好处是把前面那四件事都收敛到一个对手方:通知发一份、签字收一张、优先权处理一次。上市前的穿透核查仍然要把里面的人还原出来,但结构清楚、名册在自己手上,跟散在外面挨个去找是两回事。
代价也要说清楚。多一层主体就多一份维护成本与税务安排;小额投资人要接受自己不再直接持有公司股权;代表人的授权范围必须写死——哪些事项他可以直接决定、哪些必须回去征求全体、他自己能不能转让在这个主体里的权益。这几句写不清楚,麻烦只是换了个地方待着。
时点决定价钱。融资的时候顺手做,成本只是设立一个主体;等他们已经进了股权表再往里挪,那是一次实打实的股权转让,要定价、要交税、还可能触发别人的优先购买权。开头那家冷链公司后来补做了这件事,花的钱比当初设立时高出不少。华尔街彤鼎俱乐部里聊到这一段,多数人的说法是一样的:当初嫌麻烦省下的那一次,后来都还回去了。
有一件事要明写:这跟员工持股平台不是一回事。两者常用同一种壳,所以经常被混着说,但员工那个平台解决的是激励——谁能进、按什么价进、离职怎么退、税怎么处理,整套机制都不一样,那是另一篇的事。这里说的这个主体只做一件事:把已经出了钱的外部投资人合并成一个签字人。
其七、领投方自己没到位:那句"实际出资不低于"是写给谁的
结论先行:跟投方是冲着领投方来的,所以领投方一旦缩水或退出,这一轮多半整轮塌掉,条款清单里要提前给这件事写好出口。
常见的塌法有两种。一种是领投方口头说的数和最后投委会批的数不一样;另一种是领投方内部审批没过,整个退出这一轮。这两种都不稀奇,尤其在市场不好的年份,而它们发生的时点通常已经很晚——尽调做完了,费用付掉了。
有家做职业教育培训的公司踩过这一段。这一轮计划的总额是八千万,领投方口头说包三千万,实际批下来一千五。跟投的两家看见领投缩了一半,直接不谈了。公司那时候律师费与审计费已经付掉,账上还是原来那个数,而市场上已经传开这一轮没谈成。
出口该写在条款清单里,写法有几种:把"领投方实际出资不低于某个数额"写成交割的先决条件,达不到则本轮条件重议;或者把本轮总额达到某个数写成先决条件;再或者约定领投方分期出资,后一期与经营节点挂钩——里程碑分期出资另有专文。
反过来那一面也要写:如果最终没能凑齐计划的总额,已经交割的那部分怎么办。是按实际出资调整持股比例,还是允许公司在一段时间内继续接受同等条件的投资人进来,或者给投资方留一个退出的口子。这几句不写,等钱到账之后再谈,谈的就是脸面而不是条款。
收口:签这一轮之前该定下来的六件事
结论先行:判断这一轮会不会给自己留下麻烦,不看估值谈到了多少,看下面这六件事在文件里分别是怎么写的,六条都答得上来才算读完。
其一,这一轮一共几个投资人、要签几份文件?领投方之外的人是签进主协议,还是另有安排。其二,如果确实有单独签的文件,公司留底了没有、领投方知道没有、它跟主协议哪几条不一样。
其三,有没有最惠国待遇条款?范围有没有限定在经济条款上,有没有加"同等条件须同等出资"的前提,有没有时间窗。其四,通知与弃权是怎么写的?有没有"逾期未回复视为放弃",通知方式与送达认定写清楚了没有。
其五,小额投资人归不归集?归集主体的代表人授权到哪一步、谁来当这个代表人、他能不能转让自己在里面的权益。其六,领投方出资不到位怎么办?有没有写成交割的先决条件,凑不齐总额时已交割的部分怎么处理。
这六条的共同点是,它们在谈判桌上都不值钱——谈估值的时候没人为这些争,签字那天也看不出区别。它们发作的时点全在一年以后:下一轮的通知发不出去、一份弃权函谈了两个月、上市之前把股东往上追了三层。华尔街彤鼎俱乐部里有位做了多年制造业的企业主说过一句:他那一轮最贵的不是让出去的那点比例,是从此每做一件事都要问七个人。
以上为市场经验性表述,不构成法律意见。投资协议条款的效力、股东人数与穿透核查的具体口径、持股主体设立与权益转让涉及的登记与税务处理,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律师与税务师出具意见,以主管机关当时有效的规则与口径为准。彤鼎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为企业管理咨询机构,持牌事项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合作机构承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