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路径 LISTING PATH

新规之下,SPAC为什么成了中概股赴美的主流通道

2026上半年17家中15家走SPAC的结构性原因
In the first half of 2026, 15 of 17 China-concept listings in the United States were completed through SPACs, about 88.2 percent, raising roughly USD 1.556 billion in total. This article examines why, and sets out the real costs: promote dilution, redemption risk and post-merger liquidity. A SPAC route grants no exemption from PCAOB inspection, CSRC filing or ongoing disclosure obligations.
SPAC(特殊目的收购公司)通道成为2026年上半年中概股赴美的主要选择,是发行门槛结构性抬高之后的被动结果,而非SPAC工具本身的优势提升。2026年上半年中概股赴美共17只新股完成上市,其中15家通过SPAC IPO路径,占比约88.2%,仅2家为传统IPO,合计募资规模约15.56亿美元,单只平均募资不足1亿美元。结构性原因在于:2026年5月14日SEC批准的纳斯达克新规,将在华企业IPO的最低公众募资额提高至2500万美元,同时规定以SPAC或业务合并方式上市的,其无限制流通公众股市值不低于2500万美元,并禁止直接上市登陆NGM与NCM。这一规则把中小规模发行人挡在传统IPO之外,而市值口径的可达性高于现金募资口径,通道因此向SPAC集中。关键在于,SPAC改变的是达标的计算方式与时间节奏,不豁免审计、披露与治理的任何实质要求。

一、先看结构:88.2%这个比例说明的不是偏好,而是筛选

结论先说:15比2的分布不是企业主动偏好SPAC的结果,而是传统IPO入口被规则收窄之后剩下的分布。

2026年上半年,中概股赴美上市共17只新股完成挂牌,其中15家通过SPAC IPO路径,2家通过传统IPO,SPAC占比约88.2%,总募资规模约15.56亿美元。把这两个数字放在一起读,才能看出问题的实质:17只新股对应约15.56亿美元,单只平均募资规模不足1亿美元,说明这一批发行人整体属于中小市值区间,而中小市值发行人恰恰是新规提高门槛后受影响最直接的群体。

过去几年,中概股赴美的典型形态是小额发行:募资规模集中在千万美元级别,公众持股比例低,流通盘小。这类发行在监管视角下存在明显问题——流通盘过小容易导致上市初期价格剧烈波动,公众投资者难以形成有效定价,后续也缺乏持续的机构关注。监管抬高最低募资门槛,正是针对这一形态。

为什么筛选会导向SPAC而不是导向不上市

当传统IPO要求实打实募到2500万美元现金时,中小发行人面临的是承销能力问题:能否在既定窗口内找到足额认购。而SPAC路径下的门槛以无限制流通公众股市值计量,市值由股份数量乘以价格得出,其达成路径比现金募资更多元。因此,企业并没有放弃赴美,而是从一条更难走通的门口,转向了另一条在计算口径上更具可行性的门口。

本质上,88.2%这个比例是一个筛选结果的读数,不是一份偏好调查的结论。把它误读为SPAC工具变得更优,会导致企业在评估自身路径时高估SPAC的确定性、低估其代价。

二、2026年5月14日新规:三条规则如何重塑赴美路径

结论先说:新规不是提高了一个数字,而是同时封堵、抬高与保留了三条不同的入口,其组合效果才是路径迁移的直接原因。

第一条:在华企业IPO最低公众募资2500万美元

2026年5月14日,SEC批准纳斯达克新规,规定在华企业以IPO方式上市的,最低公众募资额不得低于2500万美元。这条规则针对的是现金募集金额本身,是硬性门槛。对于原本计划募资1000万至2000万美元的发行人,这意味着要么把发行规模提高至少一倍,要么放弃传统IPO路径。提高发行规模不是简单的数字调整,它同时改变了估值区间、稀释比例与承销难度,对很多中小发行人而言并不现实。

第二条:SPAC及业务合并方式,无限制流通公众股市值不低于2500万美元

对以SPAC合并或其他业务合并方式取得上市地位的,新规要求其无限制流通公众股(即不受锁定限制、可自由交易的公众持股部分)市值不低于2500万美元。注意口径差异:这是市值标准,不是现金募集标准。市值等于可流通股份数乘以每股价格,其达成不完全依赖于本次交易实际募到多少现金。这一口径差异,是SPAC通道相对可行的技术性原因。

第三条:禁止直接上市登陆NGM与NCM

新规禁止以直接上市(Direct Listing)方式登陆纳斯达克全球市场(NGM)与纳斯达克资本市场(NCM)。直接上市原本是不发行新股、仅让既有股份取得交易资格的一条低成本通道,此前被部分中小企业视为绕开发行难度的选项。这条路被封堵后,可选集合进一步缩小为传统IPO与SPAC两项。

三条规则叠加的结果是清晰的:低成本入口被关闭,高现金门槛入口被抬高,只剩下一条以市值计量、且执行节奏可控的入口。因此,路径迁移不是市场情绪驱动的,而是规则结构直接塑造的。

三、SPAC通道的四项真实优势:说清楚它到底解决了什么

结论先说:SPAC真正解决的是四个具体问题——发行窗口风险、估值不确定性、交易执行周期、以及门槛计量口径,它不解决企业自身的准备问题。

其一,规避发行窗口风险

传统IPO的成败高度依赖定价与发行窗口。市场情绪转冷时,发行人可能被迫下调价格区间、缩减发行规模,甚至推迟发行。SPAC合并的对价与估值在合并协议中提前谈定,一经签署即锁定,不随交割时的市场情绪波动。对处于估值波动剧烈行业、或对时间点有明确要求的企业,这项确定性有实际价值。

其二,估值由谈判形成而非路演形成

SPAC路径下,企业面对的是一个明确的交易对手(SPAC发起人及其后续PIPE投资人),估值在谈判桌上确定。这意味着企业可以用相对可控的方式论证自身价值,而不必依赖路演期间机构投资人的短期情绪。代价是放弃了市场热度可能带来的溢价上限——这一点在后文的代价部分展开。

其三,交易执行周期3至6个月

由于SPAC本身已是上市主体,不需要重新完整走一遍发行审核与承销流程,De-SPAC交易的执行周期通常为3至6个月。必须强调,这个3至6个月指的是从签署合并意向到完成合并的交易执行周期,不包含标的公司自身的准备时间。如果企业的审计报表、内控制度、股权架构尚未就绪,这部分工作一样要做、一样要花时间,只是被前置到合并谈判之前或与之并行。

其四,门槛计量口径的可达性

如前所述,SPAC路径下适用的是无限制流通公众股市值不低于2500万美元的标准,而非现金募资2500万美元的标准。在实务中,市值口径的达成路径更多元。这是当前通道向SPAC集中最直接的技术性原因,也是企业最需要冷静看待的一点——计量口径更容易达成,不等于交易本身更容易成功,更不等于上市之后的日子更好过。

因此,SPAC的优势是具体的、可枚举的,也是有边界的。它优化的是路径与节奏,不改变企业需要具备的实质条件。

四、必须写明的一点:SPAC不豁免监管

结论先说:SPAC合并在信息披露、审计标准、公司治理与后续持续义务上,与传统IPO没有实质性豁免差别。

把SPAC理解为绕开监管的通道,是实务中最常见也最危险的误解。De-SPAC交易需要向SEC提交合并相关文件并履行披露义务,标的公司的业务、财务、关联交易、风险因素等信息,都要按照上市公司标准完整披露,并接受监管审阅与问询。

审计要求不变

标的公司的财务报表必须由在PCAOB(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根据《外国公司问责法》(HFCAA)框架,PCAOB对审计底稿的检查权是持续性要求,涉及中国内地及香港经营主体的审计安排必须符合该框架。这一条不因上市方式是SPAC还是传统IPO而改变。

境内备案要求不变

中国证监会境外上市备案管理制度自2023年3月31日起施行,境内企业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赴境外上市,均需履行备案程序。以SPAC合并方式取得境外上市地位的,同样属于备案管理范围。换言之,境内合规环节不因交易结构而减免,企业仍需完成股权架构梳理、境外投资(ODI)及外汇登记等前置工作。

治理与持续披露要求不变

合并完成后,公司须满足交易所对独立董事比例、审计委员会与薪酬委员会设置的要求,并按期提交定期报告、及时披露重大事项。内部控制体系、关联交易决策机制、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都必须真实运行,不是文件上写着就算数。

因此,SPAC改变的是上市的路径与节奏,而不是上市的实质要求。任何以监管宽松为理由推荐SPAC的说法,都与规则事实不符,企业应当在尽调阶段直接向中介机构求证。

五、代价一:Promote与权证构成的综合稀释

结论先说:稀释是SPAC最确定、最难谈判掉的代价,评估交易时必须按综合口径计算,只看合并估值会严重低估成本。

SPAC发起人通常持有合并后公司约20%的创始股份,业内称为Promote。这是对发起人组建SPAC、完成SPAC自身IPO募资、寻找并促成标的交易的回报。对标的公司原股东而言,这意味着在没有对应现金对价流入的情况下,让渡了约五分之一的股权比例。

除创始股份外,SPAC在其IPO阶段通常向公众投资人配发认股权证(Warrant)。这些权证在合并完成后可按约定价格行权,行权即产生新增股份,形成第二层稀释。此外,若交易同步安排PIPE融资,PIPE投资人通常要求折价认购,构成第三层稀释。三层叠加之后,创始团队实际保留的股权比例,往往显著低于仅按合并估值推算的结果。

正确的计算方式

评估SPAC交易的真实成本,应当采用完全稀释后(fully diluted)口径:把创始股份、全部在外权证的潜在行权股份、PIPE新增股份、以及可能存在的对赌或业绩挂钩股份,一并纳入分母,再计算原股东的最终持股比例与对应价值。把这个数字与传统IPO路径下公开发行新股带来的稀释相比较,才是有意义的对比。

相比之下,传统IPO的稀释主要来自公开发行的新股比例,通常小于SPAC路径的综合稀释。这也是为什么对估值敏感、对创始团队控制权要求高的企业,在条件允许时仍应认真评估传统IPO。本质上,SPAC是用股权换时间与确定性,企业需要判断这笔交换在自身情况下是否划算。

六、代价二:赎回风险与合并后的流动性困境

结论先说:赎回权使SPAC实际带来的现金高度不确定,而合并后的流动性问题,比稀释更容易被低估。

赎回风险

在SPAC合并的股东投票环节,原SPAC股东有权选择赎回,即按约定拿回自己投入信托账户的现金而不参与合并。若赎回比例很高,SPAC最终带给标的公司的现金可能远低于其信托账户的名义规模。对于把这笔资金列入产能扩张、研发投入或并购计划的企业,这是必须提前做压力测试的风险:应当分别按低、中、高三档赎回率测算交割后的现金状况,并据此准备备用融资方案。

PIPE是缓冲而非保险

常见的应对方式是同步安排PIPE融资,在合并交割前锁定一批机构投资人以约定价格认购新股,为交易提供确定的资金底盘。但PIPE的可获得性取决于标的公司的基本面质量与增长逻辑的说服力,在市场情绪偏弱时并不容易落实。因此PIPE是缓冲,不是保险,不能作为赎回风险的默认解药写进计划书。

合并后的流动性困境

这是当前尤其值得警惕的一点。新规下以市值口径达标的交易,其无限制流通公众股规模可能刚好卡在标准线附近。流通盘偏小会带来一系列连锁问题:买卖价差扩大、单笔交易对价格的冲击放大、机构投资人因流动性不足而不愿建仓、研究覆盖稀少、以及后续增发时的定价能力不足。上市地位取得之后,若长期缺乏交易活跃度,融资功能实际上是打了折扣的。

持续合规成本

上市之后的固定成本是刚性的:年度审计、内控评估、律师费用、投资者关系、信息披露系统维护等,这些支出不随市值大小同比缩减。对于合并后现金规模不及预期的公司,持续合规成本会构成实实在在的现金流压力。

因此,企业在评估SPAC时,必须把视野从交割日延伸到交割后的十二至二十四个月。关键在于,上市是起点而不是终点,把全部精力押在完成交易上,是实务中反复出现的错误。

七、企业判断框架:什么情况下SPAC是理性选择

结论先说:SPAC适合的是准备度高、时间敏感、且能够承受综合稀释的企业;它不适合用来弥补基础工作的欠缺。

可以认真考虑SPAC的四类企业

第一类,财务与治理基础已经就绪、审计报表可直接使用,能够真正兑现3至6个月执行周期优势的企业;第二类,对上市时间点有明确硬性要求,例如受制于既有融资协议安排或业务扩张节奏的企业;第三类,处于估值波动剧烈的行业,更看重估值锁定而非估值上限的企业;第四类,创始团队股权比例充裕,能够承受Promote加权证的综合稀释而不影响控制权稳定的企业。

应当谨慎的四类企业

第一类,审计、内控、股权架构尚未整理完毕的企业——SPAC不会让这些工作消失,只会让它们变得更紧迫;第二类,对估值最大化有强烈诉求的企业;第三类,创始团队持股比例本就不高、控制权敏感的企业;第四类,业务模式复杂、缺乏清晰增长叙事、难以吸引PIPE投资人的企业——这类企业面临的赎回风险显著更高。

谈判中最该争取的三项条款

其一,创始股份的调整机制,例如与合并后股价表现或业绩挂钩的Promote让渡安排;其二,最低现金条件(Minimum Cash Condition),即交割时账上现金低于某一水平时企业有权终止交易,这是对冲赎回风险最直接的合同工具;其三,锁定期与解禁节奏的安排,避免解禁集中冲击本就不厚的流通盘。

无论选择哪条路径,有三项工作无法绕开:PCAOB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符合交易所要求的公司治理结构、以及经得起持续披露检验的财务与信息管理体系。华尔街彤鼎俱乐部在企业家交流中反复强调同一件事——路径可以选,基础功课不能省。涉及Pre-IPO项目的部分,仅面向符合条件的合格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或收益承诺。

因此,面对2026年上半年88.2%这个比例,企业正确的反应不是跟随,而是回到自身条件做逐项核对:准备度、时间敏感度、稀释承受能力、以及合并后维持流动性的能力。本质上,SPAC成为主流通道是规则筛选的结果,它对每一家具体企业是否合适,仍然需要独立判断。如需就企业自身情况做路径评估,可通过 liaoqijie@tdgroup.hk 与彤鼎集团团队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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