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架构与合规 STRUCTURING & COMPLIANCE

H股全流通:境内未上市股份变成可流通H股的完整路径

从内资股到流通H股:制度沿革、备案流程与架构再权衡
H-share full circulation is the regulatory mechanism through which the domestic unlisted shares of a PRC-incorporated company listed in Hong Kong are converted into H shares tradable on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This article explains why H-share companies historically carried a split share structure while red-chip structures did not, and what full circulation actually resolves: ownership-structure integrity, orderly liquidity channels for founding shareholders and employee shareholding platforms, and a unified valuation basis for refinancing and equity incentives. It traces the regime from the 2018 pilot to the CSRC business guideline of November 2019, and to the filing-based system effective 31 March 2023, then outlines application timing, the procedural skeleton involving CSRC filing and cross-border re-registration, and the practical trade-offs between H-share and red-chip structures.
H股全流通是指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将其境内未上市股份(内资股与境内未上市外资股)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由中国结算办理跨境转登记,转换为可在联交所上市流通的H股的制度安排。该制度于2018年组织试点,2019年11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业务指引后全面推开;2023年3月31日《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施行后,全流通不再单独审批,统一纳入备案管理。对拟上市与已上市的H股公司而言,全流通打通了创始股东、员工持股平台等境内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通道,恢复了同股同权同市场的股权结构完整性,是H股架构下完成资本运作闭环的核心制度工具,具体办理要求以证监会与联交所正式规则文本为准。

一、境内未上市股份从何而来:H股架构天然的股份两分

结论先行:境内未上市股份是H股架构与生俱来的制度产物,同一家公司的股份因登记地与流通地不同被切成两块,而红筹架构因上市主体注册在境外,天然不存在这个问题。

H股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履行境外上市监管程序后,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流通的股份。境内未上市股份则是指这类公司股本中未在境外上市流通的部分,通常包括两类:其一是内资股,即由境内法人、自然人或国有股东持有、登记在中国结算的股份;其二是境内未上市外资股,即历史上由外资股东持有、但未随公司境外上市转为流通股的股份。一家典型的H股公司,其股本因此被切成可在联交所交易的H股与登记在境内、没有公开交易场所的境内未上市股份两块,后者在不少公司的总股本中占比可观。本质上,这种两分不是公司自己的选择,而是境内注册、境外上市这一路径的结构性结果。

之所以出现两分,关键在于股份登记与流通体系的分割:H股在香港的结算登记体系内流通,境内未上市股份登记在中国结算,两套体系在全流通制度出现之前没有打通。境内股东手中的股份既不能拿到联交所交易,也没有境内的公开交易场所(除非公司另行在境内交易所上市形成A+H结构),长期处于有权利、无市场的状态。因此,理解全流通,先要理解这道横在两套登记体系之间的墙。

红筹架构没有这个问题的原因也在登记体系。红筹架构是指境内企业的股东在开曼群岛等境外法域设立控股公司,通过跨境重组将境内经营实体的权益装入境外主体,再以该境外主体作为上市主体在联交所上市的安排。在这种架构下,创始人、投资机构与员工持股平台持有的都是境外上市主体的股份,全部股份在同一法域登记,上市后除锁定承诺等约束外均具备流通属性。本质上,红筹是用一次跨境重组换来了股份登记体系的统一,而H股架构省去了重组,代价就是股份两分。

二、全流通解决什么:不止是流通,而是股权结构的完整性

结论先行:全流通的核心价值是恢复同股同权同市场的股权结构完整性,流通只是表层结果,再融资、股权激励与股东结构调整的可操作性才是企业真正拿到的东西。

具体拆开,全流通至少解决四层问题。其一,估值口径统一。全流通之前,内资股没有公开市场价格,股东以内资股对外办理质押融资、公司与交易对手进行并购换股时,定价只能依赖协商或评估,境内外两套估值口径并存,交易摩擦成本高。全流通后,全部股份对应同一个公开市场的价格基准,境内外估值口径合一。因此,公司层面一切以股份为对价的安排都有了清晰的定价锚。

其二,老股东与员工持股平台的流通通道。这里的主语始终是企业与其股东的结构安排:创始团队、早期财务投资人、员工持股平台所持股份长期没有流通市场,股东结构被冻住,既有股东难以有序退出,新的股权安排也难以腾挪。全流通为这些股份提供了合规的流通通道,使公司能够在充分信息披露与锁定约束之下,安排股东结构的渐进调整与新老交替。关键在于,这是公司治理与股东预期管理的基础设施,而不是某个股东的变现便利。

其三,股权激励的落地。对H股公司而言,如果授予员工的境内股份不能流通,激励与公司上市地股份价值之间就隔了一层,长期激励的约束力和吸引力都会打折扣。全流通使激励所涉股份具备与H股一致的流通属性,激励工具的设计空间随之打开,行权、归属后的处置路径也有了制度依托。因此,凡是把股权激励作为长期人才策略的H股公司,全流通几乎是绕不开的前置工程。

其四,后续资本运作的一致性。公司再融资、发行新股、引入战略股东或实施并购时,新老股份处于同一流通框架下,权利义务一致,方案设计不必再为两类股份的差异打补丁。本质上,全流通把H股公司从半流通公司变回了一家股权结构完整的上市公司。

在华尔街彤鼎俱乐部的同业交流中,多位已完成境外上市的企业负责人表达过相近的判断:上市解决的是融资与平台问题,全流通解决的才是股东层面的结构问题,两件事合起来才算把上市做完整。因此,把全流通视为H股上市的收尾工程并不夸张。

三、制度沿革:从试点到业务指引,再到备案制

结论先行:全流通经历了2018年试点、2019年11月业务指引全面推开、2023年3月31日纳入备案管理三个阶段,制度确定性逐级提高。

试点阶段是制度的验证期。2018年,中国证监会组织开展H股全流通试点,由少数公司先行先试,验证了跨境转登记、境外交易安排与资金汇回的技术通路。试点的意义在于跑通机制,而非普惠,绝大多数H股公司在这一阶段仍在门外观望。因此,试点期的全流通更接近个案安排,不构成稳定的制度预期。

2019年11月,中国证监会发布H股公司境内未上市股份全流通业务指引,全流通从试点转为常态化安排,符合条件的已上市H股公司与拟申请H股上市的公司均可依规提出申请,逐案办理。这一步把全流通从个案特批变成了普遍可得的制度供给,市场对H股架构的评价开始系统性修正。关键在于,常态化之后,全流通成为公司在架构规划时可以事前依赖的确定性变量。

2023年3月31日,《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及配套备案指引施行,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整体转为备案管理,H股全流通随之纳入备案框架,不再作为单独的行政审批事项,公司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备案材料即可。需要强调的是,备案不等于放任: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以及对股权清晰、合规经营的实质关注并未降低,具体备案材料清单与办理程序以证监会正式规则文本为准。本质上,备案制改变的是监管方式,不是监管底线。

四、谁可以申请、什么时点申请:一并办理与单独申请

结论先行:全流通的申请主体是公司而非股东个人,时点上要么在申请H股上市时一并备案,要么在上市后单独备案,两条路径的确权与协调成本各不相同。

时点一是新上市时一并申请。拟以H股架构上市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提交境外发行上市备案时,将境内未上市股份的全流通一并纳入方案。其好处明显:股东确权、历史沿革核查本来就是上市尽调的必经环节,一并办理可以共用同一套工作成果;股东之间关于是否参与全流通、参与多少的协商,也能与上市决策一次性完成,避免二次动员。因此,新申请上市的公司如无特殊障碍,通常应当认真评估上市与全流通同步办理的方案。

时点二是已上市公司单独申请。已在联交所上市的H股公司,可以就全部或部分境内未上市股份单独提交备案。这条路径的特点是股东协调独立进行:全流通以股东自愿为原则,公司需按公司章程与监管要求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取得拟流通股份股东的同意文件;不同股东对税务成本、流通意愿与持股规划的判断不同,方案可以只覆盖部分股东、部分股份,分批推进。关键在于,公司要在股东意愿的最大公约数与方案推进效率之间找到平衡点。

参与范围上,全流通可以覆盖内资股与境内未上市外资股,既可全量申请,也可分批申请。对于股东人数多、类型杂——国有股东、外资股东、有限合伙持股平台并存——的公司,分批推进往往更现实;涉及国有股东的,还需同步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相关程序,具体要求以主管部门规则为准。本质上,全流通是一项需要逐户做股东工作的系统工程,而不是一纸申请就能了结的手续。

五、流程骨架:内部决策、证监会备案、跨境转登记、联交所流通

结论先行:全流通的操作主线是四个环节的接力——内部决策与股东确权、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结算办理跨境转登记、联交所安排股份上市流通,任何一环走不通,后面都无从谈起。

环节一,内部决策与股东确权。公司按照公司章程与监管要求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决策程序,拟参与全流通的股东逐一确认并出具同意文件。确权是指对股份权属的彻底核查与清理:股权代持要还原,出资瑕疵要补正,股份上的质押、冻结等权利负担要解除或作出妥善安排。因此,历史沿革越复杂的公司,这一环节耗时越长,也越应当提早启动。

环节二,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备案。公司在境内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的协助下,按备案指引要求提交备案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材料清单与关注要点以证监会正式规则文本为准。备案环节关注的核心仍是股权清晰、程序合规与信息披露的真实完整,材料质量直接决定办理进度。关键在于,一次把材料做扎实,远比反复补正代价更低。

环节三,中国结算办理跨境转登记。跨境转登记是指将原本登记在境内的股份,通过中国结算与香港结算体系之间的制度安排转登记至境外,纳入联交所可交易的登记框架;此后境内股东通过境内证券公司的跨境安排参与其股份在联交所的流通,处置所得资金的跨境汇回须遵守外汇管理规定。这套安排在试点阶段已经验证,是全流通得以落地的技术基座。本质上,全流通改变的是股份的登记地与流通地,而不是股东的身份与权利本身。

环节四,联交所安排股份上市流通。转登记完成后,相关股份成为可在联交所流通的H股,公司总股本不变。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全流通不涉及发行新股,不为公司带来任何新增资金,它是存量股份登记与流通属性的变更。全流程的整体耗时因公司股东结构与历史沿革差异很大,具体办理时限以主管部门公示为准。因此,把全流通与再融资混为一谈,是方案设计阶段就应当纠正的概念错误。

六、架构再权衡:全流通之后,H股与红筹怎么选

结论先行:全流通显著削弱了H股架构相对红筹架构的传统流通性劣势,架构选择的天平需要按股东结构、行业属性与后续资本运作规划重新校准。

先看红筹路径的成本清单。搭建红筹需要跨境重组:境内居民个人股东需办理37号文项下的外汇登记(37号文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机构股东出境通常要走ODI即境外直接投资的备案或核准路径,重组本身还可能触发税务成本,并受行业外资准入政策约束。而H股路径不改变公司主体、不做跨境重组,历史上的主要短板恰恰是境内股份不能流通——全流通把这块短板补掉了大半。因此,对重组成本高、股东人数多、行业受外资准入限制的公司,H股路径的相对吸引力在系统性上升。

但红筹并未因此失去存在理由,仍需权衡的至少有四点。其一,境外控股公司在后续多地上市、以股份作为并购支付工具、搭建境外员工激励结构等方面,灵活性通常强于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其二,H股公司同时受境内公司法与香港上市规则的双重约束,公司治理与股东大会程序更繁复。其三,行业属性构成硬约束,部分行业的跨境重组路径本身就窄,可选项有限。其四,两种架构下股东未来处置股份的税负路径不同,应当在架构决策阶段就逐类股东前置测算,具体税务处理以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为准。关键在于,架构选择没有通用答案,只有基于股东名册逐户算账之后的公司答案。

这也是华尔街彤鼎俱乐部闭门交流中被反复讨论的议题:不少创始人早年默认上市就得搭红筹,在全流通常态化之后重新测算,才发现自己公司的股东结构其实更适合H股直通。因此,架构决策应当放在全流通已成为稳定制度供给的前提下重新做一遍,而不是沿用多年前的经验结论。

七、常见误区与失败原因:全流通不是一纸备案,而是系统工程

结论先行:实务中受挫的全流通方案,多数不是倒在备案环节,而是倒在确权不彻底、外汇税务未前置、股东预期失控这些前后端工作上。

误区之一,以为全流通完成就能立即处置股份。全流通改变的是股份的可流通属性,股东处置股份仍受多重约束:上市或备案时作出的锁定承诺继续有效;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权益披露制度对大额持股变动设有申报义务;公司处于业绩发布前后等敏感期间时,董事及有关人员的交易另受限制,具体以联交所与香港监管规则文本为准。因此,公司应当把股东流通安排当作一项需要节奏管理的治理事务,而非一次性动作。

误区之二,股东确权不彻底。代持未还原、出资瑕疵未补正、股份权属存在争议或权利负担未解除的,跨境转登记环节会直接卡住。历史沿革问题的清理往往牵涉多方谈判、补充协议与工商程序,周期难以压缩。关键在于,确权应在启动备案之前完成闭环,而不是边报边补。

误区之三,外汇与税务未前置规划。境内股东处置股份所得的跨境汇回与结汇安排须符合外汇管理规定;股东层面的所得税义务因股东性质差异明显——法人股东、自然人股东、有限合伙持股平台各有各的税务路径,具体处理以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为准。方案设计阶段不做税负测算,落地阶段就可能出现股东临阵变卦、方案被迫回炉。因此,税务测算是取得股东同意文件之前的必做功课。

误区之四,员工持股平台形态不适配。以有限合伙形式搭建的境内持股平台,涉及平台层面的确权、合伙人变动的衔接处理以及平台环节的税负问题,部分公司需要先行调整平台结构,再将其纳入全流通方案。本质上,持股平台是全流通项目中最容易被低估的工作量来源。

误区之五,把全流通当作融资动作。全流通不发行新股、不引入新资金,公司借助它解决的是股权结构问题;若真实诉求是补充资本,应当另行设计再融资方案,两者的决策逻辑与监管路径完全不同。在华尔街彤鼎俱乐部的专题分享中,上述几类问题几乎是每一场全流通讨论的高频词,足见其普遍性。关键在于,先分清结构问题与资金问题,制度工具才不会用错地方。

最后需要提示两点。提示其一,本文所引制度沿革与程序安排均来自公开发布的规则文本,但具体适用需结合公司股东结构与历史沿革判断,且规则可能更新,最终口径以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结算与香港联交所正式规则文本及个案答复为准。提示其二,股东确权、备案材料编制、外汇与税务安排均属专业判断事项,应由律师、会计师与相关中介机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共同作出,本文为知识梳理,不替代专业意见。因此,全流通的正确打开方式,是把它当作一项需要逐户推进的股权结构工程来管理,而不是当作一份可以一次报完的申请材料来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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